电动车进楼:请勿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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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生所忽
  5月11日新华网的文章《不能再让电动车“火”了!》称,电动车小巧方便,是不少人日常出行必备的交通工具。但是近年来,由于停放、充电不规范及技术方面的问题,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变成了火灾“重灾区”,其着火后的威力不容小视。有实验显示,电动车起火,燃烧产生的毒气100秒内足以使人窒息死亡。一起起触目惊心的电动车火灾事故,一个个逝去的生命,一再为我们敲响安全警钟,不能再让电动车“火”了!无论是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使用者、管理者都要做到警钟长鸣,让人们在享受电动车带来的方便之时,也获得安全保障。
  5月12日光明网的文章《杜绝电动车上楼不能一拖再拖》认为,事故的黑烟尚未散去,鲜血的教训犹在眼前,新的危险却又堂而皇之地在众人眼下酝酿。物业是否真的无能为力,是否真的欲监管而不能?答案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可见,物业管理人员不仅可以,而且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有法可依而不依,是对法律的无知、对工作的失职。“没有执法权限”,更像是物业推卸责任的借口。患生于所忽,祸发于细微,比无畏更可怕的是心存侥幸,或许有些人认为意外是小概率事件,但再小的概率,都意味着有发生的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一旦落在个体身上,就意味着沉重打击。
  5月12日《南方都市报》刊发的文章《治理电动车进电梯,需要读懂漠视风险背后的利益诉求》说,对于那些收入不高或者不会驾驶机动车的市民而言,电动车是一种性价比高的出行工具。在部分小区的微信群、QQ群里,虽然有很多业主对电动车进电梯义愤填膺,但依然有少数业主认为“我的地盘听我的”,其理由诸如方便充电、避免雨雪等恶劣天气对电动车造成损伤、防范盗窃,这固然有少数业主“意义之网”迷失、价值认知存在偏差等主观因素,也有一些客观因素。这是一种尴尬的现实,这也是一种纠结的处境。一方面,有些小区没有充电设施或者充电设施供不应求;另一方面,自律意识与公共精神的缺失,让许多充电结束的电动车没有被及时从停车棚移走,导致不用充电的占着位置,想充电的没位置,从而降低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使用价值。面对电动车进电梯引发的安全事故,我们不能停留于群情激愤的口诛笔伐,需要加强教育和引导,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减少他们的侥幸心理。打捞“沉没的声音”,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症结所在。如果忽略和漠视电动车车主的利益诉求,电动车进电梯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疏堵并行
  5月13日人民网的文章《莫让电动车进电梯威胁公共安全》提到,早在2018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就表示,要下功夫解决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问题。但就眼下看,物业对电动车进楼入户等问题重视不够的现象仍很普遍。鉴于此,各地基层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等显然应提高敏感度,加强监督检查,在要求各居民小区设置合格集中临时充电点、集中停放场所的基础上,还要明确物业的巡查、劝阻、制止,以及制止无效后向城管执法部门或消防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疏于管理、未尽义务者该处理的绝不含糊;此外,鼓励并支持更多有条件的小区引入防电动车进电梯智能识别系统,“技防+人防”相结合。说到底,人命关天,安全至上,公共安全容不得电动车进楼入户乱象的一再威胁。毕竟,在安全问题上,概率没有大和小,只有有和无,也只有确保万无一失,才能避免一失万无。
  7月6日新浪网的文章《禁止电动车上楼需疏堵并行》认为,杜绝电动车上楼,既要用好“堵”的猛药,也要使好“疏”的巧劲。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重拳出击,严格惩处电动车上楼行为;同时,还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比如,社区、物业可以采取贴通知、入户宣传等方式,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另一方面,相关单位需要有序引导,积极督促物业增加充电设施,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场所,管理充电费用价格区间,规范住户充电行为。疏堵并行,才能保障《规定》的顺利执行和实施效果。杜绝电动车进楼,既要让电动车有地可放,还要让住户有地安心放。只有充电桩服务跟上、车辆存放安全有保障、充电费用合理,住户才不会冒着生命危险把“定时炸弹”搬回家。
  5月13日《工人日报》的文章《治电动车进楼入户须公共服务更给力》表示,面对电动车进入电梯爆燃事件,一味禁止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或许只能治标,还应重点解决充电源头问题,把解决电动车充电问题纳入公共服务。比如,地方政府能否抽出专门公共资金,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专用车棚和智能充电装置,明确专人值守巡查看护,并在公共空间设置防爆充电柜等;小区物业不妨引入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阻止系统,一旦有人把电动车推进电梯,电梯门就不会关上,且发出警报声,以此减少安全隐患。
  严守法规
  6月30日腾讯网的文章《重罚楼道停放电动车,“执法到场”是关键》认为,事实上,对电动车的管理,相关上位法早有涉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问题在于,此类法律中涉及电动车的条款都是概述性的、笼统的,缺乏具体的所指,也缺乏一一对应的场景化细则。在这种背景下,应急管理部出台的《规定》就尤其凸显出其重要意义。以往对于电动车乱停乱放的整治,更多是诉诸民间监督和物业管理,最后往往演變成扯皮、纠纷,多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到场处置的情况少之又少。《规定》施行之后,有望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最高罚款1万元”,这是《规定》新增的消防行政处罚。其另一层含义是,对于此类违法情形,消防部门一旦接到举报,就必须出动、必须执法、必须开罚。由此,整治电动车乱象,将由过去主要靠物业、业主的私力救济,转化为由公共职能机构的强制执行。刚性执法在场,这必然会大大提高威慑力,提高民众的参与度、配合度,也必然会加快电动车依法停放良序的形成。说到底,只有执法的频度、强度与消防隐患的风险等级匹配,才可前端排险。
  7月1日搜狐网的文章《电动车禁入楼道,为安全设一道“门禁”》提到,据统计,“禁止”成为《规定》的高频关键词,全文一共出现了20次。在关键词“禁止”的背后,“预防”二字的意义重大。依照《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人们常说,消防安全要靠全民参与。全民参与的重点就是预防。只有牢牢抓住消防工作中“人”的因素,消防安全方能落在实处。那么,如何抓住“人”这一关键因素呢?其一,明确职责和义务。依据《规定》,业主和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对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责无旁贷。物业服务企业要起到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作用;当无法制止违规行为时,物业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二,强化协调协作。各方参与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机制。比如,物业要用好“公约”,以书面形式约定业主、使用人的责任;业主、使用单位要建章立制开展工作,确保相关机构、组织和人员负起责任;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重视防火安全检查,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做好消防安全帮扶。其三,强化消防演练。全民参与消防工作,绕不开演练这一环节。尤其在高层住宅,居民缺少疏散常识、没有掌握逃生技能,陌生邻里之间在防火方面缺乏配合和磨合,公共安全便会存在短板。按照《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半年就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借助演练,及时查找风险点、完善应急预案,促进全员提升防火意识和能力,可谓大有裨益。
  链接:如何防范电动车发生火灾及自救指南
  一、如何防范电动车发生火灾
  1.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车主在给电动车充电时,不在客厅或楼梯间、过道内充电,在其他地方充电时要仔细检查并清理附近堆放的易燃可燃物品,以防电动车在起火时引燃附近的物品,造成更大的火灾。
  2.不随意改装电动车。一辆电动车的寿命一般为3到4年,如果超期使用,电气线路和电瓶会出现老化故障等,如果再加裝音响、照明或者加装电瓶,就很容易造成线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
  3.加强日常自查自检。在日常使用中,加强对电动车的线路、电器元件等方面的检查,防止接触不良引起打火、发热,避免线路老化、磨损而造成漏电、接触不良或短路等故障发生。
  二、发生火灾时如何自救
  1.如发现楼梯间没有烟火蔓延,楼梯畅通,我们应首先选择沿楼梯向室外逃生。
  2.如楼梯间烟火比较大或被阻断,我们切不可沿楼梯逃生,应到阳台呼救并等待救援。
  3.当离开房间发现起火部位就在本楼层时,我们应尽快跑向已知的安全疏散出口,通过防火门后应及时将其关闭,如果楼道被烟气封锁或者包围,应返回室内报警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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