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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为现在各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如果不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问题,案件基本上无法进行。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行政诉讼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公益诉讼更为关键的问题。原告资格问题的发展必然会推动整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法;原告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明确行政诉讼的原告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极为重要。随着当前法学界对诉之利益的突破,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传统的理论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已经限制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必须把这个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改为由利害关系,这样既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的。
一、域外外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一)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之诉
德国对公益诉讼问题,十分关注诸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它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德国采用的是公益代表人之诉,这个公益代表人之诉,和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十分的相似,德国的公益代表人机制成熟的标志是德国在二十世纪颁布的《行政法院法》。在《行政法院》中,对行政公益诉讼做了以下规定,认为联邦公益代表是最高检察官,它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按照这个类推,因为有不同的层次,因此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分别担任相应级别的公益代表。另一种方式则是公益团体诉讼,和眼下较为流行的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公益团体同样代表社会公益。德国法学家认为无法用同一种方式来衡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私人利益不被侵害的问题。比如说私人利益,可以由公民自己提起诉讼,而公共利益则可以由联邦检察官或者公益团体提起诉讼。因为这两者不属于同一个领域。公共利益毕竟没有那么具体,和公民有实际的利害关系。因此,公共利益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更需要国家机关的维护。所以,德国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一大特色是相对其他地区和国家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法国的越权之诉
法国也很早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他们国家,行政诉讼直接分成了两类,其实这也可以给我们国家以借鉴。它把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和越权之诉,其中以越权之诉最具知名度。这个越权之诉看似矛盾恰好平衡的建立起来的。越权之诉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在越权之诉中因为它关注的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对原告的资格限定并不是很严格,在法国,公民是可以提起越权之诉的,越权之诉还有一个特点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提起越权之诉。
(三)日本的民众诉讼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是较为完善的,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叫做民众诉讼,在日本民众诉讼的概念是行政主体的一些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公共性利益。由法律规定,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日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日本公民为了维护集体的财产,而起诉财产管理机构的非法操作行为。
二、对我国原告资格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一;应该明确受案的范围,检察機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有明确的受案范围,无论是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该有各自的受案范围,这样可以避免相互推卸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在诉讼前设立一个建议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的原因是因为公共利益受损,要保护公民的公共性权利,但是由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很多案件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很明显在行政讼中,有一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不需要多此一举通过诉讼来解决。
(二)社会团体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首先,社团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非常合理的,但是什么社团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要进行详细的讨论。而真正被赋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社团,是应该较为独立的社团,它们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在它们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时没有那么多顾虑,是正真代表群众的利益。为争取群众的公共利益而起诉。其次,社团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有类型的,并不是能够提起所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因为每个社团组织在设立之时,肯定有它的中心思想,社团组织是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它们有自己的章程,是在章程的范围内办事,各个社团的指导思想肯定有差异,应在社团宗旨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诉讼。
(三)公民个人作为提起公行政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毕竟检察院和社团组织不可能兼顾每一个领域,公民做为补充也是挺好的选择。首先;公民是作为检察机关和社团组织的补充,比如在行政机关和社团组织都不起诉的情况下它是作为补充,它的存在起到挂一漏万的作用,毕竟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也还有监督等其他职责,不可能面面俱到,而社团组织在上述的设计中,因为社团组织,都有它的宗旨,所以它只能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如同中华环保联合会只能起诉环境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其次,如果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揭发检举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而检察机关迟迟不肯答复也无作为,这不是检察机关没有没有顾虑到,而是它根本不作为,在这个时候公民可以私自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法;原告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明确行政诉讼的原告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极为重要。随着当前法学界对诉之利益的突破,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传统的理论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已经限制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必须把这个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改为由利害关系,这样既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的。
一、域外外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一)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之诉
德国对公益诉讼问题,十分关注诸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它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德国采用的是公益代表人之诉,这个公益代表人之诉,和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十分的相似,德国的公益代表人机制成熟的标志是德国在二十世纪颁布的《行政法院法》。在《行政法院》中,对行政公益诉讼做了以下规定,认为联邦公益代表是最高检察官,它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按照这个类推,因为有不同的层次,因此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分别担任相应级别的公益代表。另一种方式则是公益团体诉讼,和眼下较为流行的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公益团体同样代表社会公益。德国法学家认为无法用同一种方式来衡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确保私人利益不被侵害的问题。比如说私人利益,可以由公民自己提起诉讼,而公共利益则可以由联邦检察官或者公益团体提起诉讼。因为这两者不属于同一个领域。公共利益毕竟没有那么具体,和公民有实际的利害关系。因此,公共利益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更需要国家机关的维护。所以,德国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一大特色是相对其他地区和国家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二)法国的越权之诉
法国也很早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他们国家,行政诉讼直接分成了两类,其实这也可以给我们国家以借鉴。它把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和越权之诉,其中以越权之诉最具知名度。这个越权之诉看似矛盾恰好平衡的建立起来的。越权之诉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在越权之诉中因为它关注的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对原告的资格限定并不是很严格,在法国,公民是可以提起越权之诉的,越权之诉还有一个特点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提起越权之诉。
(三)日本的民众诉讼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是较为完善的,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叫做民众诉讼,在日本民众诉讼的概念是行政主体的一些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公共性利益。由法律规定,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日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日本公民为了维护集体的财产,而起诉财产管理机构的非法操作行为。
二、对我国原告资格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一;应该明确受案的范围,检察機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有明确的受案范围,无论是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该有各自的受案范围,这样可以避免相互推卸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在诉讼前设立一个建议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的原因是因为公共利益受损,要保护公民的公共性权利,但是由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很多案件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很明显在行政讼中,有一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不需要多此一举通过诉讼来解决。
(二)社会团体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首先,社团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非常合理的,但是什么社团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要进行详细的讨论。而真正被赋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社团,是应该较为独立的社团,它们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组织,在它们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时没有那么多顾虑,是正真代表群众的利益。为争取群众的公共利益而起诉。其次,社团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有类型的,并不是能够提起所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因为每个社团组织在设立之时,肯定有它的中心思想,社团组织是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它们有自己的章程,是在章程的范围内办事,各个社团的指导思想肯定有差异,应在社团宗旨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诉讼。
(三)公民个人作为提起公行政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毕竟检察院和社团组织不可能兼顾每一个领域,公民做为补充也是挺好的选择。首先;公民是作为检察机关和社团组织的补充,比如在行政机关和社团组织都不起诉的情况下它是作为补充,它的存在起到挂一漏万的作用,毕竟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也还有监督等其他职责,不可能面面俱到,而社团组织在上述的设计中,因为社团组织,都有它的宗旨,所以它只能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如同中华环保联合会只能起诉环境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其次,如果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揭发检举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而检察机关迟迟不肯答复也无作为,这不是检察机关没有没有顾虑到,而是它根本不作为,在这个时候公民可以私自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