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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乃至民国时期中国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的一种有别于汉族地区的统治政策。其中,壮族土司制度源远流长,对壮族聚居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研究壮族史和广西地方史的重要内容,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女博士詹妮弗·托克(Jennifer Took)所著的《中国西南地区的部族首领:中华帝国晚期壮族首领在土司制度下的特权》就是近年来国外学者研究壮族土司的一部代表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外学者对中国土司制度的基本观点及研究趋势。
一、选点、研究方法与角度
詹妮弗·托克是墨尔本大学亚洲语言与社会研究所名誉高级研究员,2002年获得墨尔本大学中国研究的博士学位,研究特长是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史和中国军事史。本研究缘起于作者的学习经历以及自身研究特长两个方面:其一,托克在本科学习期间研读了范成大的《桂海虞衡志》,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壮族土司制度,故在攻读博士学位时将广西土司制度兴衰史作为论文研究方向。其二,作者的语言优势和法学训练均为其土司研究提供了便利。托克熟知中文,可以较顺利地阅读有关广西土司的各类史料文献;系统的法律学习经历也赋予她清晰的归纳、分析能力,尤其对于区域社会历史这一综合性研究十分有利。
托克选取了广西大新县境内的安平李氏土司为切入点,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有关安平土司的历史资料非常丰富;第二,大新县境内原有养利、恩城、下雷、安平、茗盈、万承、太平、全茗八大土司,安平属李氏土司所在地,八大土司的地理地貌及风土民情非常相似,该个案可以作为大新县乃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司社会的一个缩影;第三,安平土司存续时间尤为久远,十分具有代表性。
詹妮弗·托克的研究方法是文献研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文献方面,主要参考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中国学者龚荫、吴永章的土司制度研究成果;实地调查方面,她对广西土司碑刻、家谱、衙署等土司制度实物遗存进行调查取证。托克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一,描述和分析安平土司社会的地方经济、社会和政治体系框架,并探究安平土司如何操控这一政治经济体系,与辖区内的民众和资源发生互动关系;其二,研究土司与官族(official clan)如何在当地建构并巩固其统治,以便在维护自身势力、攫取地方资源的同时,确保履行对中央王朝的相关义务。
二、詹妮弗·托克的主要观点
1.土司制度是中央政权实施的一种务实的政治策略
托克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对边疆部族首领(tribal chieftain)进行控制,从而达到间接统治当地社会之目的的一种务实(pragmatic)的政治策略。中央政府利用土司制度不断加强对世袭部族首领的政治控制,并逐渐将汉文化渗透至非汉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的意识形态之中。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获得中央王朝的官方认可,名义上被纳入中央政权体系,并允许在原有辖地内因俗而治,其地方政治特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实际上,中央政权一直都视土司制度为一种暂时的策略(interim measure),王朝的直接统治将最终取而代之。只不过,这一“临时”持续时间长达好几个世纪之久。
2.现有土司制度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
托克认为,国内外土司制度研究的视角比较单一。20世纪30年代起,中国学者就开始研究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中央政权与周边地区二者的关系。直到21世纪初,这些研究成果仍主要立足于从中央王朝的视角来审视土司制度。换言之,土司制度仍被视为封建王朝的殖民制度(colonial administration)和边境防御(frontier defense)的一个研究课题。这反映了土司制度研究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官方的正史、省县志、实录、碑刻等历史文献,无疑代表的是中央政权的利益。
与此同时,西方学者在追溯土司制度时,也往往只注重将其作为中央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发生联系,即政权核心与政权边缘之关系的一种证据,是中央王朝管理边疆的一种工具。即便到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批西方学者对土司的相关研究也存在这一局限性,如1954年出版的由哈罗德·韦恩斯(Herold Wiens)撰写的《中国之挺进热带》(China’s March towards the Tropics);1970年由理查德·卡什曼(Richard Cushman)撰写的博士论文《叛乱靡常与莲花精舍:瑶族史若干问题的研究》(Rebel Haunts and Lotus Huts:Problems in the Ethnohistory of the Yao),以土司制度为大的历史背景来分析明清时期瑶族与汉族的关系;再如杰弗瑞·巴罗(Jeffrey Barlow)在1989年发表的《明代的壮族》(The Zhuang Minority in the Ming Era)等等,无一不是采用了自上而下的研究视角,均将土司制度界定为中央政权管理地方部族的行政制度,反映的是封建王朝的边防政策以及中央政权对外围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正是因为作者意识到中西方学者习惯站在中央执政者的视角上来探究土司制度,所以托克采取了与以往学者相反的研究视角:从“相对较小”的事实人手,分析和建构土司制度这一相对宏大的问题。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和《广西大新县壮族调查资料》是托克理想中的“较小的事实”。为此,文中不惜花费大量篇幅对历史调查资料进行摘引,托克认为这是研究土司制度的一个大胆尝试,只有生动地呈现出土司制度下的社会现实,才能更好地阐释这一制度。在高度评价曾亲历过土司统治的村民的口述史部分的同时,托克也指出调研存在“局限性”。例如,资料中存在诸多对农民与土司之间阶级斗争的描述,“剥削”和“压迫”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这种意识形态直接影响到调查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全面性。但即便如此,调研资料仍是后人无法复制、无法弥补、无法超越的。 3.土司制度源于唐代设置的羁縻州制
托克认为,土司制度源于唐代设置的羁縻州制。而“羁縻”这一概念可追溯至秦王朝,其隐含的哲学思想则更早可追溯至周朝,秦灭六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后,就面临着如何治理边疆的问题,这同样也是随后的汉朝政权所重视的问题。为此,秦汉采取了相应的边疆统治政策:第一,在统一的中央机构之下,设置少数民族区划和不同形式的军政管理机构。如秦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郡”或“县”,西汉王朝沿袭秦制,且任命诸如“中郎将”“校尉”“都护”等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地方军事长官。第二,提升少数民族部族首领的政治地位。当代学者认为这是出于改善并促进中央与边疆少数民族友好关系之目的,然而最初的动机却始于利诱少数民族首领主动归顺朝廷。如秦王朝专设“典客”这一官职和机构,“掌诸归义蛮夷”,对归附的酋领宠以官爵,赋予特权。第三,为加强边疆经济实力,推行移民屯田政策。自秦始,中央就开始向边疆地区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移民屯垦。西汉晁错提出“移民实边”的建议被文帝所采纳,并得到大力推行。大批的罪人、被流放者和穷苦民众被迫移徙至边疆地区安家落户,从事屯田开发。他们被纳入军事化组织,平时习武务农,战乱时保家卫国。哈罗德·韦恩斯称之为“军事农业拓殖”(military agricultural colonization)。基于以上三点,作者认为羁縻州制是从秦汉时期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制发展而来。
托克认为,羁縻政策奉行的是周朝“怀诸侯、柔远人”的“怀柔”(cherish the gentle)策略,其目的在于“以夷制夷”(LlSe barbarians to control barbarians)、稳固边疆。它伊始于秦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盛行于唐,延续于宋,历经千余年,对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封建王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式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以往中央政权在羁縻政策之下对少数民族酋领的管理宽松(loose government),因此羁縻政策又被国内外的一些学者称作“放任政策”(100serein policy)。然而到了元朝,统治者开始加强对地方势力的控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各级行政机构并参用土酋为官,王朝开始对其进行直接控制,初步建立起了土官(native officials)制度。可以说,元朝为土司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明朝沿元制,并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善的政治制度。而安平土司即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而产生。
4.维持边疆地区稳定是土司对中央政权履行的首要或者基本义务
托克指出,安平土官职务具有双重路径(a dual gateway)之特点,内可进入壮族社会政治体系,外可通达强势的中央政权。对于壮族民众而言,安平土司是其直接统领者,境内皆由安平土司所辖管。土司一旦得到任命,就意味着得到中央王朝的法律认可,被正式批准享有地方特权;而对于中央王朝而言,经由土司制度,边疆少数民族不仅归顺了朝廷,而且还为封建帝国造就了边疆地区第一条防线。通过将地方首领纳入中央政权的管理,意味着为中央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配置了一支适应当地气候和环境的地方军队,有利于中央王朝有效控制边疆潜在叛乱及部族暴动。土司除了要维护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稳定外,还必须听令中央,带领土兵(local troops)镇压敌军或清剿土匪,这体现了中央王朝“以蛮攻蛮”(use barbarians to attack barbarians)的边防策略。
5.安平土司不是汉族
安平土司最早源于唐朝在左右江流域设置羁縻州、峒(vaHey);宋代,以侬氏部族为首的壮族势力在左右江流域迅速崛起,宋王朝封其为知州,“雷、水、频、婆”四峒归其掌控,其中“婆”峒先后改名波州、安平州。作者认为,侬氏首领侬智高反叛宋廷,是安平地区后来实行土司统治的一个转折点。据李氏土司后裔在《建宗祠碑记》的记载,李氏太始祖李茂,原籍山东益都人,因随宋将狄青讨伐依智高有功,留居此地,“俾守世土”,后封土官,辖太平、安平二州。期间又历经土官权势纷争,李氏土司失掉太平州,直至元末,原太平土州的土官李郭辅与其弟李郭祐终以土官弟兄分家的形式,将安平一分为二;明初,李郭祐归顺,被授予安平知州,“使守交趾各隘,给印世袭”,从而成为安平李氏的第一任土司,从此李氏历代土司世系逐渐清晰。托克引用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对李氏先人来自山东的这一说法表示高度质疑。如中国学者白耀天认为李氏先人实际就是本地壮族,族谱里关于先祖的汉裔记载实为清代李氏后人所杜撰。杰弗瑞·巴罗也指出,即便广西壮族土司编造祖先为汉人的说法显得荒唐至极,朝廷也甚少对此提出异议。一些正史对土司祖籍为汉人的相关记载也大都是以讹传讹。这种假造族谱的做法由来已久,表面看似土官的汉裔情结,实则是土官为攀附中央政权、提高其政治地位的一种政治伎俩。
6.土地是奠定土司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基石
托克研究了清代中晚期安平土司时期的田地契约文书(1and contract documentation),认为安平土司对土地的绝对控制、占有情况直至清朝中期才开始发生转变。土地买卖最初在土民之间交易频繁,因为土民生活极其艰苦,无奈之下被迫出卖土地;而官族土地的典卖较少,主要发生于破产的没落官族,且须本着“先族内,后族外”(first within the clan,then outside the clan)的买卖原则。清政府最初为了保证土司统治的稳定,不允许土地公开买卖,后迫于社会发展和形势所逼(农奴不断的反抗、官田产量逐年降低等),清后期逐渐对民间土地买卖契约的合法性予以官方认可。然而,土地买卖改变的仅是土地所有人,依附于土地的赋税和相应劳役并没有因此消失,所以土司的生活待遇并未受到较大的影响,反而趁机敛取更多钱财,成为土地买卖中最大的受益者。托克认为,壮族地区是以劳动力密集的水稻种植为特点的农业社会,对土地和人力的控制就意味着对经济命脉的掌控,从而达到巩固其政治地位之目的。因此,土地是奠定土司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基石。土司统治在后期由盛转衰,也正是缘于土司对土地绝对占有地位的动摇。 7.安平土司家奴身份的特殊性
托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奴是可以任意买卖的,而安平家奴(house slave)与主家并无明确契约,少数家奴甚至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由,从而顺利地进入到自由民这一阶层;安平家奴也不像同样存在家奴的邻近泰国那样,并不是因为平民犯罪或欠债而沦落为奴隶。换言之,作者认为少数安平家奴可以在获得新生后,以自由民的身份重新为社会民众所接纳并承认,这对于其他盛行“封闭模式”(closed mode)奴隶制的亚洲国家而言,安平家奴相对是“幸运”的。此外,作者还将安平土地占有情况与广西南丹莫氏土司进行对比。南丹土司并不占有土地的绝对控制权,农民占有土地高达60%,其中因占有大量土地而逐渐形成庄主这一新型阶层,他们与南丹土司在权力上相互制衡,因此南丹土司统治力量相对薄弱,土民的生活境况也相对宽松自由,远不及安平土民的生活境地那么悲惨。
8.安平土司存留有特殊原因
随着中央政权“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土司特权下的“王国”也开始走向末路。托克指出,土司制度毕竟是中央王朝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过渡方式(a transitional measure),它终将被中央政权的直接统治而替代。然而,安平土司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却得以“幸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与其他土司比较,安平土司辖地和势力非常弱小,不对中央造成威胁;其二,安平土司服从中央的领导,尤其在配合中央王朝抵制边疆侵扰、稳定边防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因此清帝雍正在“改土归流”过程中将之忽略;其三,民国时期,安平土司勾结地方军阀,改头换面重返乡里,继续实施土司制度,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司残余才逐渐得以肃清。
三、评价
总体来说,该书具有视角新颖、材料丰富、结构清晰等特点。特别针对土司研究专著来说,以个案为切入点研究中国帝制晚期广西土司的独特研究视角,以及作者对民族学历史田野资料的重视,无论是在国外或是国内都是较早尝试。对西方学术界而言,托克的专著为外国学者提供了丰富的西南土司民间文献和口述史材料。正如美国弗吉利亚联邦大学副教授约翰·赫尔曼(John E,Herman)所言:“托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明清时期广西土司的微观历史研究。该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将研究对象聚焦于一个位于遥远的广西西南角的土司,而且还在于它阐述了中央王朝势力向中国南方延伸的具体历史进程。本研究不论从新型文学(emerging literature)的角度,还是从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角度,均为中国西南研究新增了有效参考资料。尤其该书对于那些未来想要对中国西南社会历史画卷(historical picture)做进一步研究的学者而言,具有参考价值。”对中国学者而言,专著中西方学者对于中国土司的看法,以及托克从全球范围内对其他国家相关社会、政治制度问题进行比较,有助中国学者了解西方研究中国土司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研究趋势,扩展了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书中有关土司研究专有名词的中英翻译同样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然而,托克偏重对历史调查资料的直接引用,而缺乏对这些材料做进一步分析,以提出建设性的观点,从而降低了该专著的学术价值;另外,托克将历史上西南边疆视为中国殖民地的这一观点,不符合中国历史的事实。因为土司制度并未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仅仅是地方政权管理的一种形式。
结语
2013年,中国土司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2014年3月,国家文物局确定由湖南永顺土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中国土司遗产申遗。中国政府正式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申遗文本,将土司遗存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2015年6月的世界遗产大会将审议该文本,若获通过,3处土司城遗址将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载入史册。根据申遗的要求,需要将土司遗产与国外同类遗产对比,需要了解国际社会对中国土司制度的认知情况。但是,这一领域的研究和介绍,国内民族史、民族学基本上是空白。了解詹妮弗·托克对壮族土司的研究,以及西方学者对其研究的评价,对土司遗产申遗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对国内外土司制度研究的中英文术语统一,对土司制度研究的国际交流,均有较大意义。
[责任编辑:付广华]
一、选点、研究方法与角度
詹妮弗·托克是墨尔本大学亚洲语言与社会研究所名誉高级研究员,2002年获得墨尔本大学中国研究的博士学位,研究特长是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史和中国军事史。本研究缘起于作者的学习经历以及自身研究特长两个方面:其一,托克在本科学习期间研读了范成大的《桂海虞衡志》,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壮族土司制度,故在攻读博士学位时将广西土司制度兴衰史作为论文研究方向。其二,作者的语言优势和法学训练均为其土司研究提供了便利。托克熟知中文,可以较顺利地阅读有关广西土司的各类史料文献;系统的法律学习经历也赋予她清晰的归纳、分析能力,尤其对于区域社会历史这一综合性研究十分有利。
托克选取了广西大新县境内的安平李氏土司为切入点,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有关安平土司的历史资料非常丰富;第二,大新县境内原有养利、恩城、下雷、安平、茗盈、万承、太平、全茗八大土司,安平属李氏土司所在地,八大土司的地理地貌及风土民情非常相似,该个案可以作为大新县乃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司社会的一个缩影;第三,安平土司存续时间尤为久远,十分具有代表性。
詹妮弗·托克的研究方法是文献研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文献方面,主要参考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中国学者龚荫、吴永章的土司制度研究成果;实地调查方面,她对广西土司碑刻、家谱、衙署等土司制度实物遗存进行调查取证。托克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一,描述和分析安平土司社会的地方经济、社会和政治体系框架,并探究安平土司如何操控这一政治经济体系,与辖区内的民众和资源发生互动关系;其二,研究土司与官族(official clan)如何在当地建构并巩固其统治,以便在维护自身势力、攫取地方资源的同时,确保履行对中央王朝的相关义务。
二、詹妮弗·托克的主要观点
1.土司制度是中央政权实施的一种务实的政治策略
托克认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对边疆部族首领(tribal chieftain)进行控制,从而达到间接统治当地社会之目的的一种务实(pragmatic)的政治策略。中央政府利用土司制度不断加强对世袭部族首领的政治控制,并逐渐将汉文化渗透至非汉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的意识形态之中。归顺的少数民族首领获得中央王朝的官方认可,名义上被纳入中央政权体系,并允许在原有辖地内因俗而治,其地方政治特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实际上,中央政权一直都视土司制度为一种暂时的策略(interim measure),王朝的直接统治将最终取而代之。只不过,这一“临时”持续时间长达好几个世纪之久。
2.现有土司制度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
托克认为,国内外土司制度研究的视角比较单一。20世纪30年代起,中国学者就开始研究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中央政权与周边地区二者的关系。直到21世纪初,这些研究成果仍主要立足于从中央王朝的视角来审视土司制度。换言之,土司制度仍被视为封建王朝的殖民制度(colonial administration)和边境防御(frontier defense)的一个研究课题。这反映了土司制度研究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官方的正史、省县志、实录、碑刻等历史文献,无疑代表的是中央政权的利益。
与此同时,西方学者在追溯土司制度时,也往往只注重将其作为中央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发生联系,即政权核心与政权边缘之关系的一种证据,是中央王朝管理边疆的一种工具。即便到20世纪50年代之后,一批西方学者对土司的相关研究也存在这一局限性,如1954年出版的由哈罗德·韦恩斯(Herold Wiens)撰写的《中国之挺进热带》(China’s March towards the Tropics);1970年由理查德·卡什曼(Richard Cushman)撰写的博士论文《叛乱靡常与莲花精舍:瑶族史若干问题的研究》(Rebel Haunts and Lotus Huts:Problems in the Ethnohistory of the Yao),以土司制度为大的历史背景来分析明清时期瑶族与汉族的关系;再如杰弗瑞·巴罗(Jeffrey Barlow)在1989年发表的《明代的壮族》(The Zhuang Minority in the Ming Era)等等,无一不是采用了自上而下的研究视角,均将土司制度界定为中央政权管理地方部族的行政制度,反映的是封建王朝的边防政策以及中央政权对外围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正是因为作者意识到中西方学者习惯站在中央执政者的视角上来探究土司制度,所以托克采取了与以往学者相反的研究视角:从“相对较小”的事实人手,分析和建构土司制度这一相对宏大的问题。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和《广西大新县壮族调查资料》是托克理想中的“较小的事实”。为此,文中不惜花费大量篇幅对历史调查资料进行摘引,托克认为这是研究土司制度的一个大胆尝试,只有生动地呈现出土司制度下的社会现实,才能更好地阐释这一制度。在高度评价曾亲历过土司统治的村民的口述史部分的同时,托克也指出调研存在“局限性”。例如,资料中存在诸多对农民与土司之间阶级斗争的描述,“剥削”和“压迫”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这种意识形态直接影响到调查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全面性。但即便如此,调研资料仍是后人无法复制、无法弥补、无法超越的。 3.土司制度源于唐代设置的羁縻州制
托克认为,土司制度源于唐代设置的羁縻州制。而“羁縻”这一概念可追溯至秦王朝,其隐含的哲学思想则更早可追溯至周朝,秦灭六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后,就面临着如何治理边疆的问题,这同样也是随后的汉朝政权所重视的问题。为此,秦汉采取了相应的边疆统治政策:第一,在统一的中央机构之下,设置少数民族区划和不同形式的军政管理机构。如秦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郡”或“县”,西汉王朝沿袭秦制,且任命诸如“中郎将”“校尉”“都护”等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地方军事长官。第二,提升少数民族部族首领的政治地位。当代学者认为这是出于改善并促进中央与边疆少数民族友好关系之目的,然而最初的动机却始于利诱少数民族首领主动归顺朝廷。如秦王朝专设“典客”这一官职和机构,“掌诸归义蛮夷”,对归附的酋领宠以官爵,赋予特权。第三,为加强边疆经济实力,推行移民屯田政策。自秦始,中央就开始向边疆地区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移民屯垦。西汉晁错提出“移民实边”的建议被文帝所采纳,并得到大力推行。大批的罪人、被流放者和穷苦民众被迫移徙至边疆地区安家落户,从事屯田开发。他们被纳入军事化组织,平时习武务农,战乱时保家卫国。哈罗德·韦恩斯称之为“军事农业拓殖”(military agricultural colonization)。基于以上三点,作者认为羁縻州制是从秦汉时期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制发展而来。
托克认为,羁縻政策奉行的是周朝“怀诸侯、柔远人”的“怀柔”(cherish the gentle)策略,其目的在于“以夷制夷”(LlSe barbarians to control barbarians)、稳固边疆。它伊始于秦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盛行于唐,延续于宋,历经千余年,对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封建王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式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以往中央政权在羁縻政策之下对少数民族酋领的管理宽松(loose government),因此羁縻政策又被国内外的一些学者称作“放任政策”(100serein policy)。然而到了元朝,统治者开始加强对地方势力的控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各级行政机构并参用土酋为官,王朝开始对其进行直接控制,初步建立起了土官(native officials)制度。可以说,元朝为土司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明朝沿元制,并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善的政治制度。而安平土司即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而产生。
4.维持边疆地区稳定是土司对中央政权履行的首要或者基本义务
托克指出,安平土官职务具有双重路径(a dual gateway)之特点,内可进入壮族社会政治体系,外可通达强势的中央政权。对于壮族民众而言,安平土司是其直接统领者,境内皆由安平土司所辖管。土司一旦得到任命,就意味着得到中央王朝的法律认可,被正式批准享有地方特权;而对于中央王朝而言,经由土司制度,边疆少数民族不仅归顺了朝廷,而且还为封建帝国造就了边疆地区第一条防线。通过将地方首领纳入中央政权的管理,意味着为中央王朝在边疆民族地区配置了一支适应当地气候和环境的地方军队,有利于中央王朝有效控制边疆潜在叛乱及部族暴动。土司除了要维护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稳定外,还必须听令中央,带领土兵(local troops)镇压敌军或清剿土匪,这体现了中央王朝“以蛮攻蛮”(use barbarians to attack barbarians)的边防策略。
5.安平土司不是汉族
安平土司最早源于唐朝在左右江流域设置羁縻州、峒(vaHey);宋代,以侬氏部族为首的壮族势力在左右江流域迅速崛起,宋王朝封其为知州,“雷、水、频、婆”四峒归其掌控,其中“婆”峒先后改名波州、安平州。作者认为,侬氏首领侬智高反叛宋廷,是安平地区后来实行土司统治的一个转折点。据李氏土司后裔在《建宗祠碑记》的记载,李氏太始祖李茂,原籍山东益都人,因随宋将狄青讨伐依智高有功,留居此地,“俾守世土”,后封土官,辖太平、安平二州。期间又历经土官权势纷争,李氏土司失掉太平州,直至元末,原太平土州的土官李郭辅与其弟李郭祐终以土官弟兄分家的形式,将安平一分为二;明初,李郭祐归顺,被授予安平知州,“使守交趾各隘,给印世袭”,从而成为安平李氏的第一任土司,从此李氏历代土司世系逐渐清晰。托克引用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对李氏先人来自山东的这一说法表示高度质疑。如中国学者白耀天认为李氏先人实际就是本地壮族,族谱里关于先祖的汉裔记载实为清代李氏后人所杜撰。杰弗瑞·巴罗也指出,即便广西壮族土司编造祖先为汉人的说法显得荒唐至极,朝廷也甚少对此提出异议。一些正史对土司祖籍为汉人的相关记载也大都是以讹传讹。这种假造族谱的做法由来已久,表面看似土官的汉裔情结,实则是土官为攀附中央政权、提高其政治地位的一种政治伎俩。
6.土地是奠定土司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基石
托克研究了清代中晚期安平土司时期的田地契约文书(1and contract documentation),认为安平土司对土地的绝对控制、占有情况直至清朝中期才开始发生转变。土地买卖最初在土民之间交易频繁,因为土民生活极其艰苦,无奈之下被迫出卖土地;而官族土地的典卖较少,主要发生于破产的没落官族,且须本着“先族内,后族外”(first within the clan,then outside the clan)的买卖原则。清政府最初为了保证土司统治的稳定,不允许土地公开买卖,后迫于社会发展和形势所逼(农奴不断的反抗、官田产量逐年降低等),清后期逐渐对民间土地买卖契约的合法性予以官方认可。然而,土地买卖改变的仅是土地所有人,依附于土地的赋税和相应劳役并没有因此消失,所以土司的生活待遇并未受到较大的影响,反而趁机敛取更多钱财,成为土地买卖中最大的受益者。托克认为,壮族地区是以劳动力密集的水稻种植为特点的农业社会,对土地和人力的控制就意味着对经济命脉的掌控,从而达到巩固其政治地位之目的。因此,土地是奠定土司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基石。土司统治在后期由盛转衰,也正是缘于土司对土地绝对占有地位的动摇。 7.安平土司家奴身份的特殊性
托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奴是可以任意买卖的,而安平家奴(house slave)与主家并无明确契约,少数家奴甚至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自由,从而顺利地进入到自由民这一阶层;安平家奴也不像同样存在家奴的邻近泰国那样,并不是因为平民犯罪或欠债而沦落为奴隶。换言之,作者认为少数安平家奴可以在获得新生后,以自由民的身份重新为社会民众所接纳并承认,这对于其他盛行“封闭模式”(closed mode)奴隶制的亚洲国家而言,安平家奴相对是“幸运”的。此外,作者还将安平土地占有情况与广西南丹莫氏土司进行对比。南丹土司并不占有土地的绝对控制权,农民占有土地高达60%,其中因占有大量土地而逐渐形成庄主这一新型阶层,他们与南丹土司在权力上相互制衡,因此南丹土司统治力量相对薄弱,土民的生活境况也相对宽松自由,远不及安平土民的生活境地那么悲惨。
8.安平土司存留有特殊原因
随着中央政权“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土司特权下的“王国”也开始走向末路。托克指出,土司制度毕竟是中央王朝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过渡方式(a transitional measure),它终将被中央政权的直接统治而替代。然而,安平土司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却得以“幸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与其他土司比较,安平土司辖地和势力非常弱小,不对中央造成威胁;其二,安平土司服从中央的领导,尤其在配合中央王朝抵制边疆侵扰、稳定边防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因此清帝雍正在“改土归流”过程中将之忽略;其三,民国时期,安平土司勾结地方军阀,改头换面重返乡里,继续实施土司制度,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司残余才逐渐得以肃清。
三、评价
总体来说,该书具有视角新颖、材料丰富、结构清晰等特点。特别针对土司研究专著来说,以个案为切入点研究中国帝制晚期广西土司的独特研究视角,以及作者对民族学历史田野资料的重视,无论是在国外或是国内都是较早尝试。对西方学术界而言,托克的专著为外国学者提供了丰富的西南土司民间文献和口述史材料。正如美国弗吉利亚联邦大学副教授约翰·赫尔曼(John E,Herman)所言:“托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明清时期广西土司的微观历史研究。该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将研究对象聚焦于一个位于遥远的广西西南角的土司,而且还在于它阐述了中央王朝势力向中国南方延伸的具体历史进程。本研究不论从新型文学(emerging literature)的角度,还是从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角度,均为中国西南研究新增了有效参考资料。尤其该书对于那些未来想要对中国西南社会历史画卷(historical picture)做进一步研究的学者而言,具有参考价值。”对中国学者而言,专著中西方学者对于中国土司的看法,以及托克从全球范围内对其他国家相关社会、政治制度问题进行比较,有助中国学者了解西方研究中国土司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研究趋势,扩展了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书中有关土司研究专有名词的中英翻译同样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然而,托克偏重对历史调查资料的直接引用,而缺乏对这些材料做进一步分析,以提出建设性的观点,从而降低了该专著的学术价值;另外,托克将历史上西南边疆视为中国殖民地的这一观点,不符合中国历史的事实。因为土司制度并未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仅仅是地方政权管理的一种形式。
结语
2013年,中国土司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2014年3月,国家文物局确定由湖南永顺土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中国土司遗产申遗。中国政府正式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申遗文本,将土司遗存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2015年6月的世界遗产大会将审议该文本,若获通过,3处土司城遗址将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载入史册。根据申遗的要求,需要将土司遗产与国外同类遗产对比,需要了解国际社会对中国土司制度的认知情况。但是,这一领域的研究和介绍,国内民族史、民族学基本上是空白。了解詹妮弗·托克对壮族土司的研究,以及西方学者对其研究的评价,对土司遗产申遗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对国内外土司制度研究的中英文术语统一,对土司制度研究的国际交流,均有较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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