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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早的话】
关于本期辩题“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是否矛盾,小辩手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
大家辩得起劲儿,典子不由得也想插两句话,说说个人的观点。本人的观点是:反对“有奖抓贼”,支持“抓贼有奖”,也就是反对用奖金大张旗鼓地“引诱鼓动”大家去抓贼。因为抓贼风险很大,宣传“有奖抓贼”,是鼓励群众去冒险,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对那些见义勇为的抓贼,本人赞成给予一定奖励,匡扶正气,这不是奖励他们抓贼的具体行为。而是奖励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典子在这里想强调一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不仅不鼓励他们去抓贼,还要坚决反对他们去抓贼——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比抓贼更重要。
本期辩论,来自黑龙江孙吴县的反方小瓣手赵昱同学,思维缜密,语言流畅,获得本期最佳辩手奖,典子将送他一本典子亲笔签名的《黑焰》。六位小辩手都将获赠典子签名的本期样刊!
【辩论材料】
为了让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近日挂出“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抓贼一个,奖励一千。人们对此褒贬不一。
赞成者有之,认为“有奖抓贼”能调动社会力量,形成一种人人参与抓小偷的社会氛围,既可弥补警力不足,也可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事实证明,警方“有奖抓贼”还是很见成效的,群众抓贼的热情十分高涨,治安状况因之有所改善。
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力量的践行,是对邪恶犯罪进行的自觉打击。虽然“有奖抓贼”也是参与打击犯罪,但是重赏之下还算是“见义勇为”吗?事实是,在此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力量,已不是“义”,而是“钱”。这种靠物质刺激激发出来的行为,已与“义”相去甚远。
正方:桑羽蒙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矛盾。“有奖抓贼”的做法好荒唐,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一个人勇敢、无私的体现,一旦加上“利”的诱惑,“义”字就大打折扣了。无奖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去抓贼?无利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为“义”而出手助人?这些问题都值得人们思考。
俗话说,见利易忘义。如果为了利去行侠仗义,为了得钱而去抓贼,实际上就是“见钱勇为”,那“见义勇为”就被商品化了。“有奖抓贼 ”一旦作为治安管理的手段,“职业抓贼人”必将应运而生。
另外,抓贼是要冒风险的,为金钱而盲目“勇为”者,一旦出了意外,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试想,如果有些中小学生自以为能力不凡,为钱不顾危险冲上去抓贼,最后发生不测,那么有奖抓贼的宣传就是罪魁祸首。
当然,见贼不能不抓,人们有义务协助警方制服犯罪分子。但是若把钱作为“诱饵”鼓励全民抓贼,这种导向则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反方:买梦威
“抓贼一个,奖励一千”的规定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
有人认为“有奖抓贼”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把“抓贼”的义务转嫁到群众身上,其实这种说法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想想看,社会如此复杂,犯罪分子又是那么狡猾,脸上也没有刻字,只有当不法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才知道他们是坏人。而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总量,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力量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不足,因此,鼓励群众参与抓贼是补充警力的不足,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当然,我们在与贼作斗争的时候,不能逞一时的匹夫之勇,应在保证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与贼智斗,量力而行,这样,“有奖抓贼”就不会被误读了。
正方:赵文婷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矛盾。 “见义勇为”是抓贼者维护正义、不求回报的自觉行为,是一个人思想修养的高境界,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具体表现。中国是文明古国,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应该把这种光荣传统继承并发扬下去,让那些不义之行销声匿迹,社会风气得到根本改善。
但是,如果用“有奖”的方式来鼓励人们“抓贼”,这种“抓贼”的行为是不是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发自内心的义举?这种“激励”作用能够维持多久?它是否会诱导人们一切向“钱”看而使社会风气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悖?
所以,“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二者相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反方:赵 昱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理由有三:
一、“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是人们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行为,“有奖抓贼”是政府鼓励人们参与社会治安维护的奖励措施。
二、“见义勇为”者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虽然他们的义举是“勇为”,但在“勇为”的过程中,他们也承担着风险: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他们的付出给予一定的回报,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而且这也无损他们的义举。
三、“有奖抓贼”,是政府部门对抓贼者抓贼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是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人民战争,既可缓解警力不足,又能有效提高人民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弘扬社会正气,使贼“伸手必被捉”。
由此可见,“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
正方:王亚奇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相矛盾。虽然说两者都是为了抓贼,但是目的未必相同,所以产生的意义也会因之改变。
见义勇为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去抓贼,其中没有夹杂任何利益因素,他们抓贼考虑的不是个人有利没利,而是避免贼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而抓贼者知道了“有奖抓贼”的规定后,再去抓贼“动机”就不好说了,你很难说踊跃的抓贼行为不是受了利益的驱动,还有,抓贼是警察的分内之事,而现在利用奖金鼓励群众参与抓贼,则很难避免“懒政”的嫌疑。
“有奖抓贼”把见义勇为这种高尚、正义之举,给物质化、低俗化了。所以,在精神文明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类似于“有奖抓贼”的规定,还是少出台为好。
反方:张紫迪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不矛盾。因为既然有人“见义勇为”,那么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奖励。这既是对见义勇为者自身的一种奖励,也是国家对这种行为的一种肯定。“有奖抓贼”实际上是扶持社会正气,坚持这种导向,将来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慢慢地,人们一看见小偷就去举报、去斗智斗勇,社会治安肯定会有好转。
如果对“见义勇为”有奖励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得到推广,电将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者的行列。
其实,就算是“见钱勇为”也没关系啊,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只要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遏制,采取任何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方法都是无可非议的,都是应该被社会认可的。被抓的贼多了,社会风气自然好转。
所以,我认为“有奖抓贼”和“见义勇为”是相辅相成的。
关于本期辩题“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是否矛盾,小辩手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
大家辩得起劲儿,典子不由得也想插两句话,说说个人的观点。本人的观点是:反对“有奖抓贼”,支持“抓贼有奖”,也就是反对用奖金大张旗鼓地“引诱鼓动”大家去抓贼。因为抓贼风险很大,宣传“有奖抓贼”,是鼓励群众去冒险,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对那些见义勇为的抓贼,本人赞成给予一定奖励,匡扶正气,这不是奖励他们抓贼的具体行为。而是奖励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典子在这里想强调一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不仅不鼓励他们去抓贼,还要坚决反对他们去抓贼——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比抓贼更重要。
本期辩论,来自黑龙江孙吴县的反方小瓣手赵昱同学,思维缜密,语言流畅,获得本期最佳辩手奖,典子将送他一本典子亲笔签名的《黑焰》。六位小辩手都将获赠典子签名的本期样刊!
【辩论材料】
为了让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近日挂出“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抓贼一个,奖励一千。人们对此褒贬不一。
赞成者有之,认为“有奖抓贼”能调动社会力量,形成一种人人参与抓小偷的社会氛围,既可弥补警力不足,也可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事实证明,警方“有奖抓贼”还是很见成效的,群众抓贼的热情十分高涨,治安状况因之有所改善。
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力量的践行,是对邪恶犯罪进行的自觉打击。虽然“有奖抓贼”也是参与打击犯罪,但是重赏之下还算是“见义勇为”吗?事实是,在此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力量,已不是“义”,而是“钱”。这种靠物质刺激激发出来的行为,已与“义”相去甚远。
正方:桑羽蒙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矛盾。“有奖抓贼”的做法好荒唐,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一个人勇敢、无私的体现,一旦加上“利”的诱惑,“义”字就大打折扣了。无奖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去抓贼?无利的时候,人们还会不会为“义”而出手助人?这些问题都值得人们思考。
俗话说,见利易忘义。如果为了利去行侠仗义,为了得钱而去抓贼,实际上就是“见钱勇为”,那“见义勇为”就被商品化了。“有奖抓贼 ”一旦作为治安管理的手段,“职业抓贼人”必将应运而生。
另外,抓贼是要冒风险的,为金钱而盲目“勇为”者,一旦出了意外,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试想,如果有些中小学生自以为能力不凡,为钱不顾危险冲上去抓贼,最后发生不测,那么有奖抓贼的宣传就是罪魁祸首。
当然,见贼不能不抓,人们有义务协助警方制服犯罪分子。但是若把钱作为“诱饵”鼓励全民抓贼,这种导向则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反方:买梦威
“抓贼一个,奖励一千”的规定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
有人认为“有奖抓贼”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把“抓贼”的义务转嫁到群众身上,其实这种说法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想想看,社会如此复杂,犯罪分子又是那么狡猾,脸上也没有刻字,只有当不法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才知道他们是坏人。而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总量,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力量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不足,因此,鼓励群众参与抓贼是补充警力的不足,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当然,我们在与贼作斗争的时候,不能逞一时的匹夫之勇,应在保证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与贼智斗,量力而行,这样,“有奖抓贼”就不会被误读了。
正方:赵文婷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矛盾。 “见义勇为”是抓贼者维护正义、不求回报的自觉行为,是一个人思想修养的高境界,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具体表现。中国是文明古国,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应该把这种光荣传统继承并发扬下去,让那些不义之行销声匿迹,社会风气得到根本改善。
但是,如果用“有奖”的方式来鼓励人们“抓贼”,这种“抓贼”的行为是不是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发自内心的义举?这种“激励”作用能够维持多久?它是否会诱导人们一切向“钱”看而使社会风气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悖?
所以,“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二者相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反方:赵 昱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理由有三:
一、“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是人们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行为,“有奖抓贼”是政府鼓励人们参与社会治安维护的奖励措施。
二、“见义勇为”者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虽然他们的义举是“勇为”,但在“勇为”的过程中,他们也承担着风险: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对他们的付出给予一定的回报,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而且这也无损他们的义举。
三、“有奖抓贼”,是政府部门对抓贼者抓贼行为的肯定和鼓励,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是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人民战争,既可缓解警力不足,又能有效提高人民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弘扬社会正气,使贼“伸手必被捉”。
由此可见,“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并不矛盾。
正方:王亚奇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相矛盾。虽然说两者都是为了抓贼,但是目的未必相同,所以产生的意义也会因之改变。
见义勇为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去抓贼,其中没有夹杂任何利益因素,他们抓贼考虑的不是个人有利没利,而是避免贼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而抓贼者知道了“有奖抓贼”的规定后,再去抓贼“动机”就不好说了,你很难说踊跃的抓贼行为不是受了利益的驱动,还有,抓贼是警察的分内之事,而现在利用奖金鼓励群众参与抓贼,则很难避免“懒政”的嫌疑。
“有奖抓贼”把见义勇为这种高尚、正义之举,给物质化、低俗化了。所以,在精神文明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类似于“有奖抓贼”的规定,还是少出台为好。
反方:张紫迪
我认为“有奖抓贼”与“见义勇为”不矛盾。因为既然有人“见义勇为”,那么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奖励。这既是对见义勇为者自身的一种奖励,也是国家对这种行为的一种肯定。“有奖抓贼”实际上是扶持社会正气,坚持这种导向,将来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慢慢地,人们一看见小偷就去举报、去斗智斗勇,社会治安肯定会有好转。
如果对“见义勇为”有奖励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一定会得到推广,电将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者的行列。
其实,就算是“见钱勇为”也没关系啊,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只要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遏制,采取任何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方法都是无可非议的,都是应该被社会认可的。被抓的贼多了,社会风气自然好转。
所以,我认为“有奖抓贼”和“见义勇为”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