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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分到AA制婚姻财产吗?
问:家务活能否“入股分红”?我和丈夫在即将结婚时签订了“AA制”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随着丈夫的公司日益红火,我的收入则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再后来女儿出生了,家务活大量增加,其中有些又必须自己动手才放心,我便接受丈夫劝告辞职当了全职太太。孰料我的角色转变竟然促生了丈夫的情感转变,他的目光日甚一日地冷漠下去,直至提出了离婚。离就离吧,我不想以弱示人乞讨怜悯,但我想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为自己争得一份公平——虽然事先有“AA制”的约定,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但我当家庭主妇不能白当,我想让我做的家务活在财产分割时“入股分红”,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你所谓的“家务活‘入股分红’”,就是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让对方对你的家务劳动有所补偿。如果这正是你心中所想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你的要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可知,虽然你和丈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AA制”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因此你丈夫婚后的收入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其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对家务活没有责任。家是夫妻双方的,家务活自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当你以家庭主妇身份包揽了所有家务时,你实际上是用一个人的肩膀担起了两个人的责任。这种劳动虽然没有换取直接的货币报酬,但其价值不容否认。夫妻恩爱时一切都是心甘情愿,但走到离婚分割财产时,你替他承担的那一份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拿你的话说就是:你做的家务劳动可以折价“入股分红”——根据法律规定,你不但可以要求补偿,而且要求补偿的数额可以达到甚至超过你丈夫婚后收入的一半。
丈夫给情人买的楼算不算共同财产?
问:我丈夫吴刚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与公司秘书李丽关系暧昧是公开的秘密,对此我一忍再忍,总想着他就是块冷石头也迟早能被我的真诚感化。不料事与愿违,我的忍让换来的竟是他的得寸进尺。去年国庆节他竟拿出20万元交给李丽,给李丽买了一套楼房。这件事粉碎了我最后的希望,我决定与吴刚离婚。协商基本顺利,问题只在李丽买的那套楼房上。我坚持那是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理应分割。但吴刚却说夫妻共同财产有他的份额,他处分的是他的财产部分,我无权干涉。我跟他说不清,就直接去找了李丽。但李丽也同样振振有词,她说我丈夫的行为属家事代理,她对我丈夫有感情付出,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我没有别的办法了,准备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丽将房屋退回。但我还有些担心,万一到了法庭上,他们还说出同样的理由,法官会不会采纳呢?
答:不用担心。你丈夫吴刚与李丽的抗辩都不会被法庭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做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夫妻双方均无权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所以,你丈夫“有权处分”他的“财产部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家庭生活之需,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家事代理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便利婚姻生活、提高婚姻质量和巩固婚姻关系为目的。二是符合夫妻的共同利益。三是仅限于对共同财产做日常一般的处理。像你丈夫把共有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范围,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 其三,“善意取得”是以善意的有偿交换为前提的。李丽以“感情付出”为“代价”,法律是不认可的。
(责编 时光)
婚内房产该写谁的名字?
问:我和丈夫已经结婚十年了,是发现丈夫有了外遇才决定离婚的。但是我发现两套房产都已经被丈夫低价“处理”掉了。这两套房子都是婚后公公婆婆资助我们夫妻俩首付,我和丈夫一起偿还房贷购买的。但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我知道一点法律知识,觉得反正是婚内购买的,公婆又出了钱,就没提加名的事。请问我丈夫这么处理是违法的吗?
答:《物权法》出台,加不加名大有乾坤。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房管部门已经不再对房产的产权登记人做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等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法,就可以自由处置房产。虽然从法律层面说,婚内房产加不加名是一样的,但这是建立在婚姻完好的基础上来说的,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就有很多“空子”可钻。最直接的,就是产权证上写谁的名,谁就有权处置房产,而且有可能追不回卖房款——用于投资、家庭事务、还钱,这些借口在法律上其实很管用。我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最好在婚内购买的房产证上写夫妻双方的名字。■
(责编 兰臣)
问:家务活能否“入股分红”?我和丈夫在即将结婚时签订了“AA制”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后来随着丈夫的公司日益红火,我的收入则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再后来女儿出生了,家务活大量增加,其中有些又必须自己动手才放心,我便接受丈夫劝告辞职当了全职太太。孰料我的角色转变竟然促生了丈夫的情感转变,他的目光日甚一日地冷漠下去,直至提出了离婚。离就离吧,我不想以弱示人乞讨怜悯,但我想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为自己争得一份公平——虽然事先有“AA制”的约定,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但我当家庭主妇不能白当,我想让我做的家务活在财产分割时“入股分红”,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你所谓的“家务活‘入股分红’”,就是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让对方对你的家务劳动有所补偿。如果这正是你心中所想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你的要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可知,虽然你和丈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实行“AA制”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因此你丈夫婚后的收入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其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对家务活没有责任。家是夫妻双方的,家务活自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当你以家庭主妇身份包揽了所有家务时,你实际上是用一个人的肩膀担起了两个人的责任。这种劳动虽然没有换取直接的货币报酬,但其价值不容否认。夫妻恩爱时一切都是心甘情愿,但走到离婚分割财产时,你替他承担的那一份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拿你的话说就是:你做的家务劳动可以折价“入股分红”——根据法律规定,你不但可以要求补偿,而且要求补偿的数额可以达到甚至超过你丈夫婚后收入的一半。
丈夫给情人买的楼算不算共同财产?
问:我丈夫吴刚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与公司秘书李丽关系暧昧是公开的秘密,对此我一忍再忍,总想着他就是块冷石头也迟早能被我的真诚感化。不料事与愿违,我的忍让换来的竟是他的得寸进尺。去年国庆节他竟拿出20万元交给李丽,给李丽买了一套楼房。这件事粉碎了我最后的希望,我决定与吴刚离婚。协商基本顺利,问题只在李丽买的那套楼房上。我坚持那是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理应分割。但吴刚却说夫妻共同财产有他的份额,他处分的是他的财产部分,我无权干涉。我跟他说不清,就直接去找了李丽。但李丽也同样振振有词,她说我丈夫的行为属家事代理,她对我丈夫有感情付出,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我没有别的办法了,准备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丽将房屋退回。但我还有些担心,万一到了法庭上,他们还说出同样的理由,法官会不会采纳呢?
答:不用担心。你丈夫吴刚与李丽的抗辩都不会被法庭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做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夫妻双方均无权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所以,你丈夫“有权处分”他的“财产部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家庭生活之需,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家事代理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便利婚姻生活、提高婚姻质量和巩固婚姻关系为目的。二是符合夫妻的共同利益。三是仅限于对共同财产做日常一般的处理。像你丈夫把共有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范围,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 其三,“善意取得”是以善意的有偿交换为前提的。李丽以“感情付出”为“代价”,法律是不认可的。
(责编 时光)
婚内房产该写谁的名字?
问:我和丈夫已经结婚十年了,是发现丈夫有了外遇才决定离婚的。但是我发现两套房产都已经被丈夫低价“处理”掉了。这两套房子都是婚后公公婆婆资助我们夫妻俩首付,我和丈夫一起偿还房贷购买的。但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我知道一点法律知识,觉得反正是婚内购买的,公婆又出了钱,就没提加名的事。请问我丈夫这么处理是违法的吗?
答:《物权法》出台,加不加名大有乾坤。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房管部门已经不再对房产的产权登记人做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等实质审查,只要形式合法,就可以自由处置房产。虽然从法律层面说,婚内房产加不加名是一样的,但这是建立在婚姻完好的基础上来说的,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就有很多“空子”可钻。最直接的,就是产权证上写谁的名,谁就有权处置房产,而且有可能追不回卖房款——用于投资、家庭事务、还钱,这些借口在法律上其实很管用。我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最好在婚内购买的房产证上写夫妻双方的名字。■
(责编 兰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