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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的必要性
第一,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是完成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可以提高其自身素质,适应加强基层院建设的需要。
第三,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可以确保办案质量,做到稳、准、狠的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二、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检委会工作实体方面的规范
实体方面的规范主要表现为静态上的规范,是指检委会成员的选配和制度建设。
第一,检委会主体,亦即检委会成员选配上的规范。一是检委会成员应当配齐。除正副检察长为法定的检委会成员外,其他委员配全配齐,不能将检委会作为一个附属机构,可有可无。二是配备成员的素质要符合要求。使检委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各业务部门分布要合理,成员的法律业务知识要全面。要将那些有较高法律业务知识和学历,既年青,又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选配为检委会委员。既不能论资排辈,也不能只讲学历和年龄。
第二,全面进行检委会的制度建设。检委会的规章制度是组成检委会实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检委会的基础工作,也是规范检委会的主要任务。在制订规章制度过程中,要注意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涉及检委会的实体和程序所有内容。一套比较科学严谨而又具体可行,便于遵守的规章制度,既能体现检委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又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和检委会内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有利于调动办案人、业务部门和各检委会委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防止出现各类偏误决策的发生。
(二)检委会工作程序方面的规范
程序方面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动态上的规范。只有一个良好的主体和一套制度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还应当在动态上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在检委会议事、决策的各项程序上加以规范。
第一,议事范围、议案都必须经过业务部门的分管检察长审核,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都应提交检委会专门部门和专职委员审核,报检察长审定是否立案,提交讨论的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事实全面准确,法律引用无误,意见表述完整。检委会召开之前要留出必要的时间,让检委会成员充分研究考虑。
第二,形成决议、决定的规范。凡是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议题,在人员上必须超过半数,达到法定开会的人数。会议讨论时,所有参会委员,都要根据法律和事实阐述自己的观点,发扬民主,广泛的进行讨论,提起议题、议案的部门委员要作重点发言,会上讨论所依据的事实由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汇报不全面,或有错误,也就是案件的实体部分由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检委会重点讨论程序方面的事项。形成检委会决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检委会决议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执行决议决定的规范。检委会决议、决定一旦通过,便已形成。提起议题、议案的部门和承办人,以及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都应全面正确的执行。不能名义上执行,实执上不执行;不能表面上执行,背后不执行;也不能一部分执行,另一部分不执行。对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要书面报告检委会;专职检委会委员或检委会业务部门要深入调查,检查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补救意见,并及时报告检察长,使检委会的决议能够得到正确全面的执行和落实。
第一,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是完成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可以提高其自身素质,适应加强基层院建设的需要。
第三,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可以确保办案质量,做到稳、准、狠的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二、实现检委会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检委会工作实体方面的规范
实体方面的规范主要表现为静态上的规范,是指检委会成员的选配和制度建设。
第一,检委会主体,亦即检委会成员选配上的规范。一是检委会成员应当配齐。除正副检察长为法定的检委会成员外,其他委员配全配齐,不能将检委会作为一个附属机构,可有可无。二是配备成员的素质要符合要求。使检委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各业务部门分布要合理,成员的法律业务知识要全面。要将那些有较高法律业务知识和学历,既年青,又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选配为检委会委员。既不能论资排辈,也不能只讲学历和年龄。
第二,全面进行检委会的制度建设。检委会的规章制度是组成检委会实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检委会的基础工作,也是规范检委会的主要任务。在制订规章制度过程中,要注意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涉及检委会的实体和程序所有内容。一套比较科学严谨而又具体可行,便于遵守的规章制度,既能体现检委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又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和检委会内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有利于调动办案人、业务部门和各检委会委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防止出现各类偏误决策的发生。
(二)检委会工作程序方面的规范
程序方面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动态上的规范。只有一个良好的主体和一套制度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还应当在动态上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在检委会议事、决策的各项程序上加以规范。
第一,议事范围、议案都必须经过业务部门的分管检察长审核,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都应提交检委会专门部门和专职委员审核,报检察长审定是否立案,提交讨论的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事实全面准确,法律引用无误,意见表述完整。检委会召开之前要留出必要的时间,让检委会成员充分研究考虑。
第二,形成决议、决定的规范。凡是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议题,在人员上必须超过半数,达到法定开会的人数。会议讨论时,所有参会委员,都要根据法律和事实阐述自己的观点,发扬民主,广泛的进行讨论,提起议题、议案的部门委员要作重点发言,会上讨论所依据的事实由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汇报不全面,或有错误,也就是案件的实体部分由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检委会重点讨论程序方面的事项。形成检委会决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检委会决议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执行决议决定的规范。检委会决议、决定一旦通过,便已形成。提起议题、议案的部门和承办人,以及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都应全面正确的执行。不能名义上执行,实执上不执行;不能表面上执行,背后不执行;也不能一部分执行,另一部分不执行。对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要书面报告检委会;专职检委会委员或检委会业务部门要深入调查,检查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补救意见,并及时报告检察长,使检委会的决议能够得到正确全面的执行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