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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像一张大网覆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问题,如果保护好互联网中的个人隐私既是一项技术性的挑战,也是立法需要填补的空白,网络隐私权应运而生。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如何预防、规范和救济数字化网络信息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侵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本文拟将从国内现实存在的情况深入探讨网络隐私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 隐私权 人格权
作者简介:丁雷,西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76-02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两位学者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文章认为隐私权是一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的概念,立法中也没有隐私权的明确定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赞同。
普通的隐私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现实社会环境中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体现,虽然现实社会和虚拟网络是两个不同的环境,但是网络隐私权的大部分内容和传统隐私权的内容是重合的。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它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一、我国网络隐私侵权的现状
2008年“艳照门”事件使香港艺人的不雅照在网上流传肆虐,泛滥成灾,他们的隐私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社会在娱乐的同时也在深深反思网络隐私权的问题。2010年10月,奇虎360和腾讯QQ两大互联网软件展开了激烈的互搏,战争的起源就是360指责QQ偷窥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而发布了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网络隐私权再次回到公众的视线内,我们不能忽视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带给我们的种种弊端。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个人侵权行为
1.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这一类侵权行为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侵权行为。
2.个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这一类人通常被称为“黑客”。
(二)网络提供商或者管理者的侵权行为
1.网站经营者作为互联网提供商未经用户许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通过交易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网站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
2.网络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互联网内的用户电脑,监控用户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掌握用户的个人资料。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目前网络中存在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这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从而进行窥探业务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就有隐私这一说法,对于隐私古人早有议论。《论语》中孔子曾说过:“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意思就是说不合符礼教的话不能说,不合符礼教的东西不能看,不合符礼教的事不能做,告诫我们不能随便偷窥他人的秘密。在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每个人需要保护的隐私越来越多,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更是不可侵犯的。如今的网络已从简单的资源共享发展到了方便快捷的电子商务时代,网络因其本身固有的虚拟性、隐藏性、全球性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一次又一次的网络隐私泄露案件,亦或是当下流行术语“人肉搜索”,都提醒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网络隐私权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是现在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着重强调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绝对不能忽略网络环境的管理,当通过虚拟的网络环境散播他人的隐私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紧张。信息网络技术在带给人类益处的同时,它同样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伤痛。换言之,信息网络技术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时也可以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艳照门”在网上的泛滥流传再次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撞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网络环境和谐。信息网络技术在有益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同时,它同样也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增加了一些阻碍性的因素。网络流传力量的如此强大,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做好工作,那就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网络和谐是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保护网络隐私权有利规范网络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的互联网发展环境,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是贯彻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体现
隐私权是一项当今社会公认的重要天赋人权,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信息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更以“个人数据”的形式体现,这些“个人数据”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隐私权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原因在于隐私与尊重人的自主、自由、理性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代社会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网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网络世界中,网站注册、电子邮件、个人聊天,每个注册参与者都要被要求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内容的详尽程度远远超出身份证上所记载的范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在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体现。
(三)保护网络隐私权有利于促进自由正义等社会价值的实现
隐私的作用不仅在于促进自我尊严,同时也促进自由、自治、人类关系,以及更进一步地促进自由社会的存在。只有当社会个人价值与尊严得到保护和体现,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互动关系的维续,同时促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协调。隐私权保障人与人之间良好互动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社会,但其虚拟空间的背后都有独立的个体生命,网络社会通过电子信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所以在网络环境下我们也必须重视和保护隐私权。当个人价值得以尊重和体现的同时,也使得个人更愿意融洽于社会,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自由社会的形成。在网络社会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也是赋予每个网络公民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体现重视维护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自由正义等重要社会价值的实现。
三、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
网络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网络隐私的侵权现象是社会发展产物中新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可避免出现的,我们人类无法提前预知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但需要及时的采取措施规范这些漏洞,因此我们研究网络隐私权归根结底的落脚点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我有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和健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障
任何时候制度总是实行措施的先行保障,没有明确的制度再好的措施也不过是纸上谈兵。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网络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方式,只是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规定或是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制不完善就直接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这也是频频出现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我们首先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将隐私权列入民法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而非将隐私权列入名誉权的范围内,这种间接的保护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仅仅只解决了隐私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可以利用行政手段颁布《隐私权条例》,在时机成熟之时应该制定并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其中详尽的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在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和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避免立法的僵化,阻碍电子产业的发展。
(二)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
美国因其自由政策的传统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自律体系也是十分必要的。行业自律在许多方面都显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网络企业比政府更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行业自律不会因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会同立法相结合,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引入第三方认证、信息中介等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律性规范的落实,保障网络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最近国内众多网站纷纷宣布和出台自己保护网络隐私的条款或政策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常不以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在网络社会中必须要形成网络社会自有的道德规范,通过构建相应的网络空间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伦理的调节功能,使人们自觉地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尊重他人隐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更需要道德的约束。同时每个公民在网络冲浪时要时刻注意自己上网工具的安全,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络身份和个人网络信息。
越来越多的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的出现让我们逐渐认识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我们必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促进电子产业又快又好的发展的同时保障网络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从根本上促进网络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2]刘雁秋.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构建.求是学刊.2005(3).
[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卜松涛.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8(5).
[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网络环境 隐私权 人格权
作者简介:丁雷,西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76-02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两位学者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文章认为隐私权是一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的概念,立法中也没有隐私权的明确定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赞同。
普通的隐私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现实社会环境中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体现,虽然现实社会和虚拟网络是两个不同的环境,但是网络隐私权的大部分内容和传统隐私权的内容是重合的。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它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一、我国网络隐私侵权的现状
2008年“艳照门”事件使香港艺人的不雅照在网上流传肆虐,泛滥成灾,他们的隐私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社会在娱乐的同时也在深深反思网络隐私权的问题。2010年10月,奇虎360和腾讯QQ两大互联网软件展开了激烈的互搏,战争的起源就是360指责QQ偷窥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而发布了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网络隐私权再次回到公众的视线内,我们不能忽视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带给我们的种种弊端。目前侵犯网络隐私权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个人侵权行为
1.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这一类侵权行为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侵权行为。
2.个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这一类人通常被称为“黑客”。
(二)网络提供商或者管理者的侵权行为
1.网站经营者作为互联网提供商未经用户许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通过交易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网站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
2.网络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互联网内的用户电脑,监控用户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掌握用户的个人资料。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目前网络中存在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这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从而进行窥探业务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就有隐私这一说法,对于隐私古人早有议论。《论语》中孔子曾说过:“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意思就是说不合符礼教的话不能说,不合符礼教的东西不能看,不合符礼教的事不能做,告诫我们不能随便偷窥他人的秘密。在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每个人需要保护的隐私越来越多,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更是不可侵犯的。如今的网络已从简单的资源共享发展到了方便快捷的电子商务时代,网络因其本身固有的虚拟性、隐藏性、全球性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一次又一次的网络隐私泄露案件,亦或是当下流行术语“人肉搜索”,都提醒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护网络隐私权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是现在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着重强调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绝对不能忽略网络环境的管理,当通过虚拟的网络环境散播他人的隐私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紧张。信息网络技术在带给人类益处的同时,它同样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伤痛。换言之,信息网络技术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时也可以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艳照门”在网上的泛滥流传再次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撞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网络环境和谐。信息网络技术在有益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同时,它同样也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增加了一些阻碍性的因素。网络流传力量的如此强大,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做好工作,那就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网络和谐是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保护网络隐私权有利规范网络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的互联网发展环境,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是贯彻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体现
隐私权是一项当今社会公认的重要天赋人权,尊重他人的隐私是自明的义务,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信息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更以“个人数据”的形式体现,这些“个人数据”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隐私权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原因在于隐私与尊重人的自主、自由、理性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代社会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网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网络世界中,网站注册、电子邮件、个人聊天,每个注册参与者都要被要求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内容的详尽程度远远超出身份证上所记载的范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在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体现。
(三)保护网络隐私权有利于促进自由正义等社会价值的实现
隐私的作用不仅在于促进自我尊严,同时也促进自由、自治、人类关系,以及更进一步地促进自由社会的存在。只有当社会个人价值与尊严得到保护和体现,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互动关系的维续,同时促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协调。隐私权保障人与人之间良好互动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社会,但其虚拟空间的背后都有独立的个体生命,网络社会通过电子信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所以在网络环境下我们也必须重视和保护隐私权。当个人价值得以尊重和体现的同时,也使得个人更愿意融洽于社会,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自由社会的形成。在网络社会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也是赋予每个网络公民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体现重视维护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自由正义等重要社会价值的实现。
三、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
网络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网络隐私的侵权现象是社会发展产物中新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可避免出现的,我们人类无法提前预知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但需要及时的采取措施规范这些漏洞,因此我们研究网络隐私权归根结底的落脚点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我有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和健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障
任何时候制度总是实行措施的先行保障,没有明确的制度再好的措施也不过是纸上谈兵。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网络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方式,只是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规定或是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制不完善就直接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这也是频频出现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我们首先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将隐私权列入民法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而非将隐私权列入名誉权的范围内,这种间接的保护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仅仅只解决了隐私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可以利用行政手段颁布《隐私权条例》,在时机成熟之时应该制定并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其中详尽的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在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和行业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避免立法的僵化,阻碍电子产业的发展。
(二)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
美国因其自由政策的传统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自律体系也是十分必要的。行业自律在许多方面都显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网络企业比政府更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行业自律不会因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会同立法相结合,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引入第三方认证、信息中介等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律性规范的落实,保障网络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最近国内众多网站纷纷宣布和出台自己保护网络隐私的条款或政策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常不以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在网络社会中必须要形成网络社会自有的道德规范,通过构建相应的网络空间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伦理的调节功能,使人们自觉地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尊重他人隐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更需要道德的约束。同时每个公民在网络冲浪时要时刻注意自己上网工具的安全,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络身份和个人网络信息。
越来越多的网络隐私侵权问题的出现让我们逐渐认识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我们必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促进电子产业又快又好的发展的同时保障网络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从根本上促进网络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2]刘雁秋.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构建.求是学刊.2005(3).
[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卜松涛.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8(5).
[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