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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探析了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黑龙江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431-01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成效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阳光农业、中国人保、大地财险等公司也开办了商业化农业保险业务。目前黑龙江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中,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养殖业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商业化模式自主推动的险种主要包括烤烟、林木、肉鸡等险种。截至2010年7月,黑龙江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认知程度不高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边疆,多数地方地广人稀,大多数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大多数农民都存在侥幸心理,只有到遇到灾害时才央求政府。部分农民不了解保险,没有自愿参保的意愿;即使有些农民有投保意愿,但承受能力很弱,交保费的压力较大;少数投保农民对于自己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存关系认识不足,骗保、冒保、虚保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都需要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由于保费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因此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调出省市县的财政支出压力更为沉重。黑龙江开展农业保险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如某县级市全年财政收入只有1亿元,2008年分担的保费补贴支出达2162万元,如果再扩大承保面积,市财政将难以为继。农业大省、大县往往是财政困难大省、大县,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主要是“吃饭”财政,地方经济建设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加之中央各个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均要求地方财政进行配套,如不进行配套就不拨付中央资金,这进一步加剧了收支矛盾。地方财政难以匹配农业保险的配套资金,致使有些县区根本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有些县区选择那些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3.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普遍亏损
由于农业保险同农业紧密联系,具有灾害发生频率高、损失大的特点。目前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经营模式为保险公司自办模式,一旦出险,只能由保险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会面临单险种核算亏损的情况。由于道德风险不易控制,农业保险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为防止部分承保、选择性投保或投保淘汰或不够畜龄的猪只和奶牛,需要对投保能繁母猪和奶牛进行实地验标,承保工作量大、成本高。在理赔时同样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部门一道进行现场查勘以准确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理赔金额。对于种植业保险,由于农作物在受灾后具有自我恢复性,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往往要进行二次定损;对于养殖业保险,只要有一头猪死亡就要进行现场查勘,工作量巨大,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险种普遍存在亏损现象。
三、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黑龙江省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宣传方式更要有针对性,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并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
2.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一是要加大重点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二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保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省与非主产省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对黑龙江省这样的粮食主产省份要加大补贴力度,确保粮食安全。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解决因重大灾害所造成的超赔问题。四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自我积累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3.相关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进一些为好的保险公司参与本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支持;各地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选择,既要适度分工,也要适度竞争,要根据服务业绩对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实行优胜劣汰;对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可给予经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房产,以及农机具、农房等保险业务的优先权,在区域内让其农险与非农险“打包”承保,使之以险养险,以解决目前农村保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争抢财险和寿险,而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农业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发挥自身优势,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的开展提供配合和支持,实现“双赢”。
4.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至今还尚未形成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中也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出台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丁国光,吴孔凡,易.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农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6).
[2]伍晓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例[J].沈阳大学学报,2009(04).
[3]张加乐.我国农业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0(11).
作者简介:叶春(197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黑龙江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431-01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成效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阳光农业、中国人保、大地财险等公司也开办了商业化农业保险业务。目前黑龙江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中,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养殖业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商业化模式自主推动的险种主要包括烤烟、林木、肉鸡等险种。截至2010年7月,黑龙江省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认知程度不高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边疆,多数地方地广人稀,大多数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大多数农民都存在侥幸心理,只有到遇到灾害时才央求政府。部分农民不了解保险,没有自愿参保的意愿;即使有些农民有投保意愿,但承受能力很弱,交保费的压力较大;少数投保农民对于自己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存关系认识不足,骗保、冒保、虚保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都需要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由于保费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因此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调出省市县的财政支出压力更为沉重。黑龙江开展农业保险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如某县级市全年财政收入只有1亿元,2008年分担的保费补贴支出达2162万元,如果再扩大承保面积,市财政将难以为继。农业大省、大县往往是财政困难大省、大县,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主要是“吃饭”财政,地方经济建设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加之中央各个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均要求地方财政进行配套,如不进行配套就不拨付中央资金,这进一步加剧了收支矛盾。地方财政难以匹配农业保险的配套资金,致使有些县区根本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有些县区选择那些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3.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普遍亏损
由于农业保险同农业紧密联系,具有灾害发生频率高、损失大的特点。目前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经营模式为保险公司自办模式,一旦出险,只能由保险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会面临单险种核算亏损的情况。由于道德风险不易控制,农业保险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为防止部分承保、选择性投保或投保淘汰或不够畜龄的猪只和奶牛,需要对投保能繁母猪和奶牛进行实地验标,承保工作量大、成本高。在理赔时同样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部门一道进行现场查勘以准确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理赔金额。对于种植业保险,由于农作物在受灾后具有自我恢复性,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往往要进行二次定损;对于养殖业保险,只要有一头猪死亡就要进行现场查勘,工作量巨大,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险种普遍存在亏损现象。
三、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黑龙江省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宣传方式更要有针对性,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并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
2.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一是要加大重点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二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保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省与非主产省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对黑龙江省这样的粮食主产省份要加大补贴力度,确保粮食安全。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解决因重大灾害所造成的超赔问题。四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自我积累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3.相关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进一些为好的保险公司参与本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支持;各地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选择,既要适度分工,也要适度竞争,要根据服务业绩对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实行优胜劣汰;对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可给予经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房产,以及农机具、农房等保险业务的优先权,在区域内让其农险与非农险“打包”承保,使之以险养险,以解决目前农村保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争抢财险和寿险,而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农业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发挥自身优势,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的开展提供配合和支持,实现“双赢”。
4.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至今还尚未形成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中也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出台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丁国光,吴孔凡,易.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农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6).
[2]伍晓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例[J].沈阳大学学报,2009(04).
[3]张加乐.我国农业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0(11).
作者简介:叶春(197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