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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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按照韦伯的观点可以理解为指统治的权威被认可的程度。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合时效性、合理性和合法律性来进行考量。本文试从学理层面对政府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将父母对孩子的信息接触监管行为与政府对公众信息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类比,论证了政府的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边界,认为政府“家长制”的信息监管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会侵犯个人的信息自由,同时也潜藏着愚民教育的危险。而在新媒体时代,政府企图以“家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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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按照韦伯的观点可以理解为指统治的权威被认可的程度。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合时效性、合理性和合法律性来进行考量。本文试从学理层面对政府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将父母对孩子的信息接触监管行为与政府对公众信息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类比,论证了政府的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边界,认为政府“家长制”的信息监管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会侵犯个人的信息自由,同时也潜藏着愚民教育的危险。而在新媒体时代,政府企图以“家长制”的方式进行信息的监管已经不合潮流,政府与公众之间二元对立的关系随着社会力量的崛起将转变为政府、社会与公民的三方互动关系,因此,信息监管的职能应向社会力量一方倾斜,政府信息监管的合法性边界将回归到捍卫最基本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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