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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被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对法院调解的双重定位,要求其程序设置应体现诉讼解决纠纷与合意解决纠纷的特性。除纠纷解决功能外,法院调解还具有增进对话、促进司法民主、弥补法律不足、形成规则及联结法律与道德、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功能。当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回归,是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社会需要、应对司法困境的理性选择。应将法院调解改革置于整个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为调解准确定位。通过完善法院调解的程序性规范,强化对法官调解行为的程序性约束,以限制法官在调解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要适应不同程序的需要,建构多元化的法院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