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不同的伤情,其鉴定时限往往有差异。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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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河北南皮06150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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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不同的伤情,其鉴定时限往往有差异。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三个部分。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进行鉴定的,如单纯性颅骨骨折、单纯头皮、肢体及四肢创口、外伤肝、胃、脾、肠破裂、失血性休克、闭合性四肢长骨骨折等,伤后不久,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时即可作出重伤或轻伤的鉴定。根据损伤直接有联系或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来掌握进行鉴定的,若经过治疗后,损伤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如血气胸、腹部闭合性胃、肠、肝、脾或胰损伤等,则鉴定时限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宜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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