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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性质上看,主权财富基金来源于财政盈余或央行储备,分别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两个法律范畴;从法律形式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可能构成行政机关法人或国有企业法人。现有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国内法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层面,其中母国的专门立法、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主权豁免适用之例外以及东道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发挥着核心作用。国际监管合作缺乏实质效力,现有国际投资立法适用性有限,有必要在新形势下将主权财富基金监管融入到国际投资法律框架的建构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