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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企业作为一种制裁手段,是反垄断法所特有的,它具有行政制裁的性质。拆分企业这种制裁手段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被广泛采用,尤以美国为甚。拆分企业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为对垄断结构进行规制,利用拆分企业消除垄断结构;二是为制止垄断力滥用行为,利用拆分企业消除垄断状态;三是为消除违规的企业合并结果,解散新合并的企业。对于拆分企业是否应作为制裁手段规定在反垄断法中,一直存在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该规定拆分企业这种制裁手段,但同时应注意合理运用,以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