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刍议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ghngfh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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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贝卡利亚早在18世纪就提出了废止死刑的理论,并因此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关于死刑的立法,但是在中国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直至近20年来才成为热点问题。目前,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废除死刑在中国需要漫长的过程,当前我们应当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具体到如何限制死刑的适用,学者们的观点又不尽一致。有学者提出目前较为现实可行的是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但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将我国的死刑罪名严格控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与人的生命权利相当的极其严重的非暴力犯罪的范围内。尽管学者的观点不完全相同,但关于死刑限制与废止问题的探讨,还是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程,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在刑法领域中的重大表现之一。尽管如此,当我们审视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立法问题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中国刑事立法仍存在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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