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以法律形式干预住房金融市场,一方面缘于住房金融保障民生,促进适足住房权实现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总结历史上若干金融危机教训,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住房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但次贷危机表明,无视住房金融消费者权利,不仅在微观上造成消费者的一己利益受损,而且还可能在宏观上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当前,我国住房金融法律体系也存在重审慎监管与宏观调控、相对忽视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为此应借鉴相关国家经验教训,贯彻消费者主权理念,提高弱势群体消费者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明确住房金融的非歧视性原则,制定住房抵押贷款产品信息披露标准,引入个人自住房贷款“反补差”规则,重塑我国住房金融的法律体系与监管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