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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文首次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未定的制度。无权处分问题跨越债法和物权法两大领域,与民法上其他制度如善意取得、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义务的牵连性、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恢复原状义务等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笔者对《合同法》第51条的问题再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