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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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作品元素逐渐展现出它的商业价值,相关利益纠纷不断,而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没有提供一个完善的处理办法,对作品元素相关利益的分配及保护进行讨论存在现实需要。第一章分析作品元素使用和保护现状。作品元素承载一定信息或具备其他功能,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非商业化的使用出于对原作的喜爱,能进一步丰富原作,促进作品二次传播,原作作者可能会默许这种使用。但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随着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情形增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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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作品元素逐渐展现出它的商业价值,相关利益纠纷不断,而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没有提供一个完善的处理办法,对作品元素相关利益的分配及保护进行讨论存在现实需要。第一章分析作品元素使用和保护现状。作品元素承载一定信息或具备其他功能,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非商业化的使用出于对原作的喜爱,能进一步丰富原作,促进作品二次传播,原作作者可能会默许这种使用。但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随着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情形增多,相关法律纠纷屡见不鲜。第二章探讨作品元素商用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对作品元素的使用牵涉多方利益:版权方基于付出的劳动和资本投入主张相关利益,但也需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和竞争自由、文化传播和创新。司法实践中常见保护路径是传统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界还提出过商品化权思路。目前来看,商品化权仍停留在理论讨论阶段,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存在固有不足。适用反法处理作品元素利益纠纷具有可行性。作品元素商用行为属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诞生之初就包含对知识产权法未涵盖知识产品的保护规定。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行为规制法,并不预设对某利益的保护态度,能更好平衡各方利益。知识产权法是市场失灵时人为创设的激励机制,与市场自有机制共同构成文化市场运行秩序。当市场秩序扭曲且相关机制失效时,反法介入能帮助恢复正常运行秩序。三、四章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并对认定标准和适用条款提出建议。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多从原告受损、搭便车和违反商业道德的角度分析,容易导致版权方利益的权利化。如要通过反法处理好利益分配的问题,应当坚持现代反法的价值导向,坚持竞争自由和竞争损害中性的原则。版权方利益受损为初步指征,重点衡量行为对文化市场秩序的影响,分析其对市场机制和各方利益的影响。使用作品元素本身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对使用行为进行类型讨论,可以避免反法一般条款的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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