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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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证券市场交易高度依赖于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但证券市场又确定地存在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弊端,因此,一个充分有效的市场,就是要保障证券交易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公开以及真实准确。但是最近几年,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频频发生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民事赔偿案件,更重要的是其中经常涉及到财务造假的行为。律师事务所近几年在此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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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证券市场交易高度依赖于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但证券市场又确定地存在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弊端,因此,一个充分有效的市场,就是要保障证券交易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公开以及真实准确。但是最近几年,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频频发生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民事赔偿案件,更重要的是其中经常涉及到财务造假的行为。律师事务所近几年在此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案。在具体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案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值得我们讨论。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首当其冲需要先将其责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且其特殊性表现在多方面。在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首先,只有律师事务所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所涉及的披露信息满足信息重大性标准才能构成侵权责任中的加害行为。为了能够正确地认定其侵权责任,应当采用“投资者决策测试”标准与“价格敏感测试”标准相结合的判断方法,且在前置程序已明文取消的前提下法官应独立审查实质重大性。其次,用于定性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可采推定方式,只要律师事务所涉案的虚假陈述信息满足重大性要件,则可以确认其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用于定量的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上,如果律师事务所能举证证明系统性风险或其他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则可在其应负证券投资者的损失中相应予以扣除。再次,执业律师与发行人对进行证券虚假陈述有共同的意志,则认定其与发行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认定过失的重点在于对律师事务所注意义务范围进行划界。律师事务所因所涉及业务事项是否与其专业相关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在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承担方面,只有在侵权责任的各项构成要件都满足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才需要承担对证券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因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特殊关系,律师不宜在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判令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在过失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形下,则可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比例连带责任。而且在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主体之间,应结合其对行业标准的违反程度来综合判断过错责任并确定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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