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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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取得了出色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社会公益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重视,然而传统的主观行政诉讼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的实践难题,因此,为了使得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使我国正式开始进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在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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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取得了出色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社会公益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重视,然而传统的主观行政诉讼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的实践难题,因此,为了使得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使我国正式开始进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在正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通过提起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了近八成的纠纷,由此诉前程序成为了行政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并于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诚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遵循了行政法中的公益代表理论、穷尽救济原则、控权理论和司法成本的效益理论,为公益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提高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还能够促进检察权和行政权这两者间的平衡和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自主性的发挥。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诉前程序在实践中仍然产生了诸多争议和问题,例如:案件线索来源不足,仅局限于“履职中发现”;调查取证难度高,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检察建议约束力不强,写作内容宽泛,且缺乏法律责任的描述;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标准设置过高、明显失宜等。针对上诉问题,本文认为主要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增加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一方面确立与人大、监察委、政协等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为人民群众建立有效的舆论反馈渠道,另一方面立足“履职中发现”,探索更广泛的履职方法;第二,强化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给予其一定的强制调查权;第三,增强检察建议的质效,建立事前事后评估机制和实现检察建议内容的类型化;第四,调整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标准,摆脱审查标准过于严苛的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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