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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的职能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服务型政府又必然以法治政府为前提。公安机关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权力对社会的规制职能来体现服务职能,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广泛而又复杂,涉及到相对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制方式的正当与否直接影响行为的效率,甚至有可能因为方式的不得当而丧失行为本身的价值。因而公安行政执法服务的内容需要明确具体,也应该有确定的原则限制,以便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警察顺利实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成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为了实现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规范、高效,对公安执法环节中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制度等要素进行标准化、程序化规制的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为了提高执法能力,一直重视和开展法制工作,同时注重执法程序的规范。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回应法治社会需求,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将执法规范化的系统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迄今已经历了六年的实践。 本文以扬州市公安局蜀冈分局为例,分析近几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发现尽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执法主体建设与现实状况脱节,各类学法培训缺乏实效;执法制度还有较多空白和漏洞,在细则制定上各级公安机关各自为阵;执法监督管理相对执法行为和执法后果滞后,无法有效监督源头性执法;执法信息化系统多头多绪,交叉重叠,缺乏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场所建设缺乏整体布局和规划,建设后维修、保养工作乏力;执法公开建设理念落后,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服务公众;执法示范单位评选机制错位,评选出的示范单位没有发挥应有的标杆作用等。其原因是:公安队伍庞大,教育训练任务复杂,在社会转型期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难以适应节奏变化,同时还存在民警应对变革存在惰性和执法既得利益者的抗拒。 因此,需要采取深化法治理念教育、整合现有的执法制度、科学制定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合理规制案件审核流程、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完善案件信息保密制度、优化升级执法信息化平台、制定执法办案场所分级建设制度等措施,方能促进公安执法公开理念的转变、强化执法主体能力、规范办案民警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全体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推动法治政府的建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