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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也是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的五个统筹的核心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加快,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特别是近年城市规模的扩大,城镇人口的增长,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城市周边地区土地被国家大量征用或作价入股,各种矛盾及利益分配纠葛日益显现,所涉及的经济利益数额巨大。分配房屋、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成员福利等一系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经济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同时这些矛盾也是法院受理的“三农”案件中较为棘手、处理结果难以统一的案件。这些矛盾的关键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何确定,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又是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以往单纯的根据户口、土地耕种等方式已无法客观公平地认定现在这种复杂的成员资格。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律概念,是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一把钥匙,尤其是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阶段,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农业大国,但现如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成为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成员资格的确定又是实现农民各项权利的前提,涉及到农民的生存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土地征用产生的各种权利。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出发,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城镇化的进程,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无法从司法和行政方面得到保护,容易出现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现象,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文从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载的职能、历史沿革、与村委会的关系入手,通过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其职能入手,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论基础,试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找到具体的解决路径,使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