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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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婚姻与家庭关系是社会的最基础关系,进而支撑其它社会关系,是人们完成社会化的重要基础。但我国的婚姻管理制度与人们的婚姻价值理念在我国近30年来的经济腾飞的背景中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滞后与失调。这种滞后与失调在国家层面表现为登记离婚程序的过于简便,在个人层面则体现出对婚姻伦理价值的否定,以及绝对自由主义、个人利益至上的思潮。这一并导致了离婚率连年快速升高以及相关的财产分割纠纷、子女难以健康成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等伴生问题,因此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应运而生。《民法典》正式实施已经一年有余,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效果拥有了一定程度的事实依据与数据支撑,其制度的功能价值与完善进路也需要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再思考与总结。本文主要对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理论、完善等方面进行梳理与思考,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首先,对其制度的概念进行明晰,介绍该制度的具体程序、适用范围以及我国相关冷静实践的区分与借鉴。其次分别从两方面论证该制度的立法基础,一方面详细寻找到了2000-2020年我国离婚率、结婚率、登记离婚占总离婚比例、以及人口老龄化等数据,论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以理论基础入手,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角度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第二部分结合民法典实施一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分析离婚冷静期带来的完善登记离婚程序、分离离婚协议与离婚意愿、降低轻率离婚率、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等立法价值。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其他国家类似离婚冷静制度的规定,以分析我国制度构造与实施中能够借鉴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分别从人身角度、财产角度、制度本身适用范围与期限角度、相关配套措施角度提出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可能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主要包括缺乏冷静期内夫妻人身与财产的相关特殊规定和相应的救济渠道不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期限僵化、相关衔接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与建议,例如离婚冷静期中夫妻同居义务不作为抗辩事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精细化认定、不同情形下离婚冷静期的区分适用、完善诉讼调解离婚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衔接,防止通过诉讼调解离婚恶意规避离婚冷静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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