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silmh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损的流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于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双重方面的考虑,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更应该体现出“保护+开发”的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对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努力探索实现流域生态稳定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作为一种流域环境损害的事后救济方式,生态修复在消除流域环境损害的同时,还能最大程度的修复被破坏的流域生态系统。目前我国关于流域生态修复的地方立法虽有所进展,但尚缺少专门的全国性立法,流域保护进程艰难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一条流域往往流经多个行政区域,而我国目前大多数都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流域生态修复,地方政府开展工作时难以从流域整体角度出发,制度的缺失与跨区域性使得流域生态修复问题更加复杂。流域生态修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不仅不能修复已经受损的流域生态,甚至还可能造成流域损害的扩大,严重破坏流域整体生态系统。为了完善流域生态修复制度,进一步促进流域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研究成果,归纳总结理论观点,并结合我国实际状况,整理出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的背景,总结国内和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梳理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章为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阐释,对流域生态修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了该制度建设的价值意义,并分析了该建设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方面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目前该制度的具体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从流域生态修复基金和公众参与等配套制度的角度切入分析其存在的不足。第四章为国外流域生态修复实践考察及启示,通过对美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的流域生态修复实践的研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促进我国的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第五章为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完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通过合理划分中央政府权限与地方政府权限,发挥中央政府总领全局和协调各方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并强化地方政府间的合作。通过健全流域生态修复基金制度,为流域生态修复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通过强化公众参与,达到流域生态修复自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探索完善跨区域流域环境案件的诉讼管辖模式,增添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扩展流域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运用司法的手段更好的进行流域生态修复。
其他文献
农用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匮乏,过去经济发展优先的发展模式造成大量的农用地污染,加深了土地供需矛盾。国家出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划。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全面打赢乡村振兴,农用地保护都是绕不过去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
学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进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权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上留有空白,导致至今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权进行明确和规范。为维护案件公平正义,减轻司法工作压力与负担,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研究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变得迫在眉睫。研究被追
学位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首次规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1)但是该款规定起初只有“串通”,并未提及“恶意”。随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对其进行了修改,(2)加入“恶意”二字,并将第三人改为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沿用原《民法总则》的规定,(3)并无任何变化。
学位
2018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今借助于立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视,其已广泛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显现。然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法律援助不充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改善。其中未构建系统化的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机制,
学位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它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成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了真正能够实现“简程序不减权利”这一目的,值班律师制度随之产生发展,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伴随着认罪认罚这一背景之下的一项司法改革配套措施,在推进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在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之中,明确规定关于值班律师身份定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学位
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留置措施代替了以往纪委的“双规”措施,并通过《监察法》加以明确,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监察留置措施在为监察委员会开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和问题。实践中存在着诸如被监察留置人员权利如何保障、监察留置措施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棘手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准确界定监察留置的法律属性,不断提高监察留置措施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学位
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人脸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人脸信息的明确定义,但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条文中个人信息的概念,可以推论出人脸信息的概念:人脸信息是反映反映人的面部生理特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人脸信息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但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公开性、易受侵犯性、唯一性以及强烈的人格属性,使个人的人脸信息权益更容易被商业主体侵犯。商
学位
在土地犯罪的概念上应当采用广义说,即在土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土地关系,危害土地生态环境,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79年《刑法》颁布前,没有土地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土地犯罪,但在其施行期间通过的一些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规定了土地犯罪。在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学位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为了控制病毒的传播,中国各地政府相继采取各类防控措施,虽然通过这些措施,对防止疫情的扩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类受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成了当下解决涉疫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最多的两种制度。从立法过程来看,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权利基础,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人民
学位
关联企业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能够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可以通过良性互动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增强整体市场竞争力。然而,当关联企业长期滥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交易时,不仅会严重损害关联企业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导致关联企业部分或者整体面临破产困境。在破产领域,我国尚未存在专门针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处于立法阙如的状态。我国实践中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还存在一些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