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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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为了控制病毒的传播,中国各地政府相继采取各类防控措施,虽然通过这些措施,对防止疫情的扩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类受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成了当下解决涉疫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最多的两种制度。从立法过程来看,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权利基础,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人民法院在适用二者进行裁判的过程中本来就难以抉择。再者,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取消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前提条件,致使二者之间在事件构成上出现了模糊地带,从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情势变更的范畴,加大了人民法院对不可抗力事件和情势变更进行区分的难度,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分别是不可抗力事件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件与情势变更并非处于同一维度,无法进行比较,前者可以作为原因,引起情势变更。合同目的可以分为直接合同目的和间接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合同解除规则中不能实现的是直接合同目的,间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能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学界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标准判断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一般社会人的主观判断标准、履行利益严重失衡标准、“正负零”标准。采用不同标准,造成合同变更的结果不同。《民法典》在情势变更原则中引入了再协商制度,但该制度却难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是对再协商的权利义务属性规定不明确,且在被认为作为一项义务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效果保障该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将再协商认定为一项义务时,可以赋予其一定的程序上的法律效果。理论界对免除责任的内涵有三种不同理解,分别是免除义务、免除违约责任、免除义务或违约责任。由于我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除责任仅指违约责任的免除,那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可否适用不可抗力责任免除规则免除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在针对涉疫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采用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协同处理纠纷的方法,发挥二者的各自优势,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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