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工业社会,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与舒适,但大规模侵权事故的爆发也日益增多。大规模侵权事故影响范围深远,受害人数众多,侵权企业往往不堪忍受巨额的赔偿重担而走向破产,这就造成大规模侵权事故受害人索赔无门的困境。受害者的赔偿无法得到落实,使得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者利益的美好初衷只能停留在字面意义上,动摇了人们的法律信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大规模侵权,而且大规模侵权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连串的问题,如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确立适格当事人的困难等。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四章: 第一章为大规模侵权及其损害赔偿。本章从大规模侵权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入手,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就法律属性而言,大规模侵权首先必须是侵权行为,对于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大规模人身伤亡事故,不能认定为大规模侵权;就其社会属性而言,大规模侵权须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本章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从宽泛意义上理解前,即指除私人利益之外的普遍的公共利益。此外,本章还重点论述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并指出由于其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使得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适用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第二章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形成原因和实现方式。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形成的原因包括大规模侵权损害的严重性、传统救济机制的局限性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主要实现方式包括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和基金。 第三章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比较分析。本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承担方式的介绍,总结出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和基金为各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主要实现方式。 第四章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根据我国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政府往往第一时间介入,而司法往往无能为力的现状,建议我国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通过引入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这些社会化救济方式,辅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共同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