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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确定财产流转与归属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有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各国大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2007年颁布《物权法》也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创新性地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是动产,而且也包括不动产;但是,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因此,运用民法理论并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对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十分必要。通过对罗马法、日耳曼法相关原则及规则的考察可知,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又与罗马法的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内核相结合,加上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保护交易的安全而发展起来的,其法理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而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第三人信赖占有人和登记人为所有权人而与其交易,这种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由于动产的性质不同,又将其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两种情况,一般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特殊动产则要视情况而定,因此并不是所有动产都一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鉴于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只有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有必要分析不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关于动产质权和留置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虽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其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也较明确。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界定“善意”,而“善意”是正确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交易时善意第三人主观上是不是善意该如何判断,缺乏一个便于操作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赃物的善意取得等问题也未做规定。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主要是实践中常遇到需要适用抵押权善意取得来解决的案件,而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判决结果不公平;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物权法》却对此未作规定。针对上述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是:明确“善意”的认定标准;在立法上确立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赃物,在一定条件下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必须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