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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的这一大背景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而每个人在进行消费活动时,都有可能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所以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的普遍性,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所以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我国现行的且最有效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机制是诉讼制度。但鉴于消费者权益纠纷具有一般民事纠纷所不具有的特殊性,所以诉讼制度在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机制对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而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在广大消费者无法运用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诉讼机制和非诉机制在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方面无法达到和谐共促的作用。而这些问题的产生缘由,除了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机制自身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外,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淡薄、非诉机制不能与其有效衔接、实体法制度不能充分配合也是最主要的因素。所以要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机制,不仅要从该制度本身着手,即在改良我国现行消费者个人诉讼制度和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同时,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发展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这三种制度的运行进行立法上的协调,以重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机制;还有必要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和相关的实体法进行适当的改革,增强其与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机制之间的衔接性,以求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安定发挥自己应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