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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部分 从我国现行各不动产登记法规散见于各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而且不合法理、互相矛盾的情况占大多数的立法现状出发,指出为获得交易的安全性,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地需要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从而阐明对作为不动产物权根据的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研究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 正文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理基础及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现状 从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谈起,分别论述了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具体含义;指出发生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及常见原因是法律行为,并纠正了中国法学著述中过去认为物权是静态权利的片面观点,指出现实生活中的物权实际一直处于动态之中,进而引申出物权变动中的安全问题即物权怎样才能安全地由物权取得人取得的问题,以及从客观公正的角度看物权的变动怎样才能达到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的问题,只有通过不动产的登记与动产的占有交付这一特有规则来解决。而不动产因其特殊的经济意义与政治意义,客观经济发展要求不动产物权成为物权法的重点。此部分着重阐明了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并详细列举了我国有关物权变动的立法:1、我国法律专门规定了某类财产的物权转移生效条件;2、当事人约定了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同时在分析了多家言论并参照各国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澄清了不动产的法律确切涵义、法律性质,以及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的两层含义,即活动与事实,不仅阐明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概念,而且阐明了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法律意义,尤其论述了世界各国存在的三类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体例:德国登记制、法国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及其特点,并比较评价其优劣。,从不动产立法的科学性和交易的安全性考虑,分析我国现存的“多部门登记”、“多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及其历史、理论原因,建议我国吸收德国登记制与托伦斯登记制的优点创设一种新的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体例。 第二部分 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的实现暨对我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的展望 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的实现,要求依法建立不动产物权制度,其核心即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公示原则的体现即要求不动产登记簿能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当然法律根据。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因而也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的立法,为从立法上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立法。 首先应明确何为“不动产登记簿”,并着重从性质、法律效力、保存者等角度区分了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异同;其次归纳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四大特征:1、在一个特定的登记区域,不动产登记簿应只能有一个;2、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是以国家行为作 为担保的;3、不动产登记簿长期保存,其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因时间长短而改变:4、不动 产登记簿可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公开查阅。接着阐述了建立统一的小动产登记簿的五 个前提条件:1、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活动所依据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必须统一;2、在 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登记机关必须统一:3。不动产登记簿应对物权的变动起决定性 作用,而非证明作用:4、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活动所遵循的程序必须统一;5、作为不动 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动产权属文书必须统一。再次,论述 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六大登记原则:1。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合法,登记程序也要合法; 2。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活动须经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始发生;3。不动产登记 簿的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4、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不动产物 权的内容及类型必须表述明确。肯定;5。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机关须就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簿的申请人须就登记申请提供权属文件。合意文件谷6。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 行为必须依法公开进行。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两大基本法牛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公 示效力和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公信效力,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物权被推定 为与权利人的实际权利是一致的,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而取得不动 产物权的善意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告诫不 动产物权相对人存在不动产物权交易风险的效力。 最肩,结合我国的实际法制架构,并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机关的法律性质及管 辖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我国建立统一独立的行政机关性质的“不动产登记局”的构想,并 具体从历史渊源和中国的法制现实两方面阐明了我国不适宜法院登记,进而从七个方面阐 述了,虽然依据不动产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