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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现象自古有之,中外皆然,其产生有其内在原因,如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造成的时间差,债权的无需公示本质属性以及人们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多重买卖合同引发的多个买受人争夺标的物所有权的纠纷,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本文讨论的多重买卖限定于发生在债权契约成立之后,至买受方取得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之前的期间,且限定于同一出卖人。包括了传统狭义上的多重买卖和广义上涉及特殊动产的部分。在不动产领域,没有具体规范所有权取得顺位的标准,学者提出了登记优先说、占有优先说、合同成立时间先后说、出卖者自由选择交付说等。在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领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9条、第10条,分别规定了具体标准,但由于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问题,违背现代民法基本原则,否定出卖者自主选择权,条款设置不完善、逻辑结构存在矛盾,而引发学者非议。科学合理的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取得顺位规则要从我国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出发,贯彻债权平等原则,树立自由竞争意识,充分尊重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尊重现实实践。为此本文努力寻找、论证影响所有权顺位的因素,尝试建立了一个合理合法,行之有效的所有权取得顺位规则标准。在不动产领域,本文评析了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成立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自由选择交易说。选择以占有优先保护说为核心,构建不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位规则。论证了基于债之关系的占有的物权化、赋予占有人准物权人地位。在普通动产领域,本文首先指出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存在的问题。然后评析了先行受领优先保护说、先行支付价款优先保护说、成立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自由选择交易说。选择以自由选择交易说为核心,构建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位规则。论证了债权平等性、意思自治主义、树立自由竞争精神。在特殊动产领域,首先指出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存在的问题。然后评析了交付受领优先保护说和登记优先保护说。选择以登记优先保护说为核心,构建特殊动产所有权取得顺位。通过对我国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特殊模式的讨论以及基于对特殊动产保护的需要,推定登记为占有改定下的登记,使其获得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因而登记优先于受领交付而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