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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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制度虽然一直未通过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正式确立,但从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以及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中对法官释明的零散规定可以看出,法官释明制度其实早已出现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内。这些规定虽略显简单,但已构建起我国释明制度的初步框架,并且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审判过程中,部分法院也已经率先开始了对释明制度的尝试与规范,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其的身影出现。但由于目前我国缺少对释明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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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制度虽然一直未通过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正式确立,但从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以及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中对法官释明的零散规定可以看出,法官释明制度其实早已出现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内。这些规定虽略显简单,但已构建起我国释明制度的初步框架,并且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审判过程中,部分法院也已经率先开始了对释明制度的尝试与规范,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其的身影出现。但由于目前我国缺少对释明制度的统一立法,对法官释明边界以及释明程度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什么时候应该释明,什么时候不该释明很容易拿捏不准,法官的不当释明现象频繁发生。因此,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务界来说,合理确定释明边界则是建构我国释明制度的关键。本文在深度剖析释明制度的历史成因、理论支撑以及价值追求后,针对不同类型的释明样态设计出“刚性释明边界”与“柔性释明边界”这两种刚柔并济的释明边界系统,由“实质公正原则”、“处分主义原则”以及“释明公开原则”等五个基础性的指导原则组成的柔性释明边界对“可以释明”这一需要动用大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释明样态进行指导,由“是否违反辩论主义原则与处分主义原则”、“是否存在当事人最低程度的暗示”、“例外情况补充”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判断标准所组成的刚性释明边界系统对文章中所总结出的五种属于“应该释明”与“不应该释明”样态的释明范围类型分别进行指导,从而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释明边界体系。这两种类型的释明边界相互补充、相互支撑,一起为释明制度追求司法实质公正的价值目标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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