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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总是与人类生产和生活相伴而生,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解决随时都可能发生的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项同诉讼并驾齐驱的重要制度,古已有之。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或修改仲裁法,设立常设机构受理或处理商事仲裁案件。自从我国《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仲裁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仲裁制度体系。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仲裁制度也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仲裁管辖权即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作为国际商事仲裁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中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注意,成为理论界和仲裁实践界研究的焦点问题。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为研究对象,以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为出发点,以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参考了国内外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澄清了仲裁管辖权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我国有关仲裁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仲裁管辖权的基本概念出发,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界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和国际商事管辖权的异议与抗辩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界定。从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出发,阐清了仲裁管辖权对于整个仲裁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确定仲裁管辖权的三个基本要素——有效的仲裁协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权限作了概述。第二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本部分分别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内在依据和外在依据两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并通过实证详细阐述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然后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外在限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和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这些外在事项对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实际影响。第三部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异议问题,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首先结合各国立法,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其抗辩做了简要分析,然后详细论述了国际流行的自裁管辖权理论。从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内涵、理论依据和意义进行了说明,并对仲裁庭与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决定时的权力冲突及协调进行了剖析,由此得出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但同时离不开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的监督。第四部分,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分析了我国《仲裁法》在管辖权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仲裁法》在进行修订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和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一些立法建议。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本文在论述过程中,用了不少的篇幅介绍了国际上相关的立法与实践情况,指明支持仲裁、合理扩大仲裁管辖权的范围、尽量不使仲裁裁决落空是国际商事仲裁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理应顺应这一趋势,努力改进不足之处,以使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能够在世界国际商事仲裁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