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本对我国东北的“农业开发”,是通过涉农会社实现的。其中,“东亚劝业会社”“满拓公(会)社”及“大连农事会社”主要从事土地掠取及农业经营、农业移民、农业金融等业务,“东亚劝业会社”“满蒙畜产工业会社”“满洲畜产公(会)社”“满洲猪毛工业会社”等则从事畜产品买卖、加工、输出等业务。1922年设立的“东亚劝业会社”,致力于东北土地、农产品、大米、牛肉等资源的掠取。截至1935年,该会社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掠取土地超过13万町,吉东地区95.32万町。其中部分土地改造为水田,以朝鲜佃农为主要劳力,获取稻谷等实物地租,部分旱田租借给我国汉族农民,以货币地租获利。1936年“东亚劝业会社”解散后,水田业务由“鲜满(满鲜)拓殖会社”接收,旱地业务则由满拓公(会)社所承继。截至1941年,“满拓公(会)社”共掠取土地2002万町,相当于日本本土耕地面积的2.2倍。对于如此规模的土地,除一小部分配给日本移民外,剩余绝大部分一方面由该公社直接采用租佃制度进行经营,另一部分则采用“掠夺型经纪”模式,雇佣土地经理人进行管理,这很大程度造成农业收入体系及分配模式混乱。同时,该公社还试图在“满拓区”内推行改良农法,办法是通过改良农具取代东北传统农具,但因数量严重不足而进展缓慢,最终造成该改良农法流于形式。1929年设立的“大连农事会社”,主要在“关东州”进行土地及农产物的垄断业务,并为日本农民迁移东北积累经验,但大规模移民侵略实施后,该会社的作用降低,但依然以租佃的形式对所掠土地进行控制。畜产方面,“九·一八事变”前,“东亚劝业会社”对农业资源的垄断和掠取有所节制,伪满洲国建立后,借助政治优势,始实行行业垄断。1930~1935年,“东亚劝业会社”还一度向日本海军提供东北冷冻牛肉。该会社解散后,畜产业务整合为“满蒙畜产工业会社”,从事肉类屠宰、加工等业务,并专门供应日本海军及关东军。1937年,“满洲畜产会社”获取该工业会社的全部股份,并完全垄断了伪满肉类、皮革、毛皮、羊毛等畜产物的加工、运输、输出等业务。“满蒙毛织会社”主要从事东北羊毛及澳洲细羊毛的深加工业务,并垄断了东北羊毛业务的输入。1943年升格为“满洲畜产公社”后,着重以制定价格的方式控制东北畜产资源。针对日本对我国东北,乃至东亚的殖民,本文以“结构性殖民理论”三大要素三大维度进行解读及理论提升。三大要素包括重农主义、农业移民及“国策会社”,其中,“国策会社”是核心环节,是推行重农主义和农业移民的基础和载体。而涉农会社体现“国策会社”的意志,并助推其农业殖民政策。三大维度是重农主义而非重商主义,规模性的农业移民而非零星的工业、商业移民,“国策会社”而非商业公司。三大维度处于高位,对殖民地的占有、同化及转化为“地理边疆”的可能性将处于高位。否则即处于低位。相较于西班牙、葡萄牙及英国、法国对美洲殖民,日本对我国东北殖民的政策性无疑处于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