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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在挑战着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建设目标的实现,但也由此催生出新的执行模式——即通过各类网络管理平台、办案系统及信用联合奖惩等制度试图解决现有的司法执行问题,同时也推动法学界进一步探索新时代诚信社会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格局。传统民事执行主要存在执行依据与执行标的形式多样、特殊案件被执行主体复杂和逃避执行成本低的问题,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通过分析当前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制度构成、运行现状和实施效果以及学界现有已发表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现有理论侧重于在具体制度层面进行研究,尚缺乏对信用介入司法执行的本质进行描述与解释。若总是在逻辑梳理尚不全面的前提下就进入规范讨论的阶段,会使制度实践与法学理论衔接困难。当前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本质是信用介入了司法执行,对微观的执行机制、中观的执行功能及宏观的执行理念带来了不同的影响,形成了信用执行的新形势。另外,当前的信用奖惩制度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在机制的僵化,其与传统执行机制之间没有较好地继承和衔接,由此导致惩戒机制孤立刻板;二是制度适用随意,尚未明晰信用责任的责任性质和适用范围;三是执行理念模糊导致各地在创新信用激励及修复制度时没有统一的理念指引,没有从整体性视角考虑信用制度在司法执行和信用市场领域之间交替作用时的运行逻辑。在本文分析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运行逻辑的基础上,再对上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建议,能够使未来司法执行改革的制度设计有据可循,从而更好更全面合理地保障各方的利益。这些或新或旧的信用奖惩制度已呈现出“社会联动”、“责任补强”和“市场推进”的治理格局,通过看似独立又互相影响的动态运作,实现着从执行前到执行后“鼓励-教育-治疗”的制度运行模式。从微观的内在机制来看,惩戒机制与传统民事执行机制间的不同之处,是声誉机制的介入。但惩戒机制并非基于信用奖惩制度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执行机制,而是在传统民事执行机制所塑造的框架内运行,相互联动与补充以改善过去民事执行机制的运行弊端,并形成了“社会联动”的制度运行逻辑。从中观的执行功能来看,信用奖惩制度对民事执行带来的最大改变是信用责任的出现。信用责任使得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得到了补强,在节省了司法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执行效率,为因违反裁判文书确定的责任而产生的“次生的责任”找到了理论与制度突破口;对于尚不成熟的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将责任重心从“人”转变为“财产”,可以更好地贴合执行力扩张理论和制度的立法目的,以非必要性财产继受行为作为关键点重新进行法律论证,是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为解决执行难带来的新突破口。从宏观的社会学角度下看司法执行理念的改进,我们发现,信用市场对民事执行带来的影响远比想象要大,新的执行理念要求信用市场自由发展应当作为首要条件。比起让信用市场、信用产品或信用信息平台服务于司法执行或行政执法,保障信用市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良性发展从而带动信用执行的建设,这种理念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公权力仅需要参与信用市场的第三业态环节为信用产品的使用和生产提供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司法机关更多地是信用市场的消费者角色而不应对信用产品的生产开发作出过多干预。信用市场推动司法执行新理念的形成,从而也推动着信用奖惩制度的完善和拓展。从这三个层次不同视角切入进行信用奖惩制度的逻辑建构,可将当前各省市的多元化实践重新组合整理,从而更好地把握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下司法执行新形态的可能性与局限性。通过解读一系列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的出现在现有司法执行环境下所呈现出来的司法执行新形势,系统化地理解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及其未来的走向,以期为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治理和信用奖惩制度优化作出理论层面的描述、解释与分析,为今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微小的助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