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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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起步时间较短、期货法的缺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各类期货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场所层出不穷,涉及期货交易类的犯罪案件也频频发生。通过对具备欺诈性质的非法经营期货案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厘清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案件之间的界限,还可以正确打击相关犯罪,实现司法公正,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推动期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案例中的各行为人实施的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是指在未经批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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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起步时间较短、期货法的缺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各类期货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场所层出不穷,涉及期货交易类的犯罪案件也频频发生。通过对具备欺诈性质的非法经营期货案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厘清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案件之间的界限,还可以正确打击相关犯罪,实现司法公正,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推动期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案例中的各行为人实施的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是指在未经批准经营期货的平台上,利用虚假公司信息、员工身份信息,隐瞒与客户的真实交易情况,诱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致使大量投资者亏损的行为。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案、郑某等人诈骗案以及邹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案三个案件在此类案件的裁判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方面在上下级法院、上下级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诱骗被害人期货交易属经营行为还是欺骗行为、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通过对期货交易结构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结合案情主客观因素作出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以及基于犯罪数额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得出结论:此类案例中并不存在真实的期货交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期货经营行为,故行为人无法成立非法经营罪,同时,由于各行为人的行为系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相互配合实施的欺骗行为,所以均应认定为诈骗罪;整体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全部被害人损失认定,即被害人在平台出入金的差额,加上可以确定的其他证据查证属实的行为人账户出入账金额,各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应当根据其作用和地位确定责任大小后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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