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困境及对策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ming12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土地经营权入股兼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然而,由于农地具有社会性价值,承担着事实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需要对农民股东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这导致土地经营权入股与公司责任财产独立性、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产生冲突,形成了诸多法律困境。
  其一,“确权确地”的土地确权方式阻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其二,农民股东“保底收益”的利润分配方式有违公司“无盈不分”的法理。其三,实践中赋予农民股东特殊表决权,造成了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冲突。其四,农地股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对土地经营权的处置使农民股东面临失地风险。
  “三权分置”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分离,土地经营权不再具有身份性,可以进行市场化的自由流转。由于土地承担着事实上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实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平稳过渡,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制度化设计。首先,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土地承包方式,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为土地经营权的自由、高效流转创造条件。其次,应以优先股为中心构建农民股东权利体系。农民优先股股权应为累积、参加、可转换优先股;当农民优先股股东优先权受到侵害时,其表决权应予恢复;在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时,应赋予农民股东“特别表决权”。最后,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处置使农民股东面临失地风险问题,应赋予农民股东对土地经营权的优先回购权,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和入股基金,解决农民股东回购土地经营权的资金难题。
其他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生效的十二年中,我国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审查制度的发展令人瞩目。到2020年5月中旬,我国反垄断机构不仅拥有近3000个案件的审结成果,也拥有一系列申报审查办法的立法成果。然而,看似日益完备的事先申报审查制度却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争议。例如经营者集中“控制权”定义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不清、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模糊、执法独立性不足等。而我国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审查制
学位
目的:分析初诊肾癌肺转移患者的临床特点,探讨影响肾癌肺转移的发生和预后的预测因素。方法:通过收集SEER数据库中2010至2014年期间的肾癌肺转移的患者。比较肺转移组和非肺转移组肾癌患者的临床病理特征的差异。采用Kaplan-Meier法对影响肺转移组预后的各临床病理因素进行单因素分析。通过多变量logistic回归和Cox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平台企业这一新经济形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在活跃市场经济、带动产业革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其所广泛采取的诸如注册环节和交易环节分别定价、一体化经营模式下的交叉补贴以及会员增值服务模式等定价策略也引发了竞争法学界关于此等行为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热烈讨论。互联网平台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其同时与两侧的市场用户进行交易,利用价格结构来撬动市场。因此,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我国传统的律师独立辩护理论认为,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外部独立于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大众,内部独立于律师自身的利益和被追诉人的意志。其中律师内部独立于被追诉人的意志,激化了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意见分歧,造成辩护效果自相抵消的不利后果。我国当前正走入绝对的独立辩护误区,随着庭审中心主义的推行,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权利将逐步得到落实,以及律师职业逐渐呈现去国家化的倾向,再过分强调律师对法庭的公正
学位
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设计关系到各信托当事人与第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在《资管新规》明确要求信托公司清理通道业务、加强主动管理能力的背景下,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信托公司的转型定位。营业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是持牌信托公司在以营业为目的管理信托过程中,因侵权、违约或持有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相关信托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
学位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行为之一,而操纵行为的主观意图又是最难认定部分。由于我国现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操纵行为具体内涵,形式上也缺乏操纵行为的统一概念,当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领域,监管者并未明确违法操纵行为和合法投资行为的界限,也不能有效应对层出不穷、隐蔽性极强的新型操纵手段。我国打击操纵证券市场以行政处罚为主,少量案件进入到刑事程序,这并非是操纵市场案件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是构成
学位
在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能够更加自由地撷取和传播,信息成为了网络经济环境之下创造商业利益的重要生产要素,因此,谁对信息的掌握程度越高意味着谁获得的竞争优势越大,信息之战成为市场主体有力的竞争手段。信息的资本化使得市场主体对信息的追逐越来越强烈。信息自由促进了市场竞争自由,也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振荡性和激烈性,市场主体在利用信息资源以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以损害她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此
“二选一”行为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在竞争中频繁使用的一种竞争手段与竞争策略,因其潜在的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的市场竞争状况、损害交易相对人经营自主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妨碍创新等负面效果受到了市场监管机关、企业界、学术界与社会公众的关注。  互联网经营者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因互联网的自身经济属性和发展阶段问题,既有利于经营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也有不利于市场支配地位获得的因素,两者何者重要难分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平台模式应运而生,各大互联网平台的上线,带来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同时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也给法律监管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平台屏蔽链接行为在竞争法体系内的法律规制问题。  文章前半部分通过对互联网平台屏蔽链接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厘清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关系,指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平台的屏蔽链接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市场顽疾而推出的针对各类政策措施的一项事前审查机制。该项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弥补《反垄断法》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足,形成事先审查与事后规制结合的制度合力。但遗憾的是,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定位仍不明确,其法律位阶过低导致了“文件管文件”的尴尬境地,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不明又使得其权威性不足。正所谓“名不顺则言不顺”,因此有必要推动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