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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配置是目前学界关注比较少的一个问题,但实践中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职务犯罪作为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务犯罪仅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广义的职务犯罪还包括集体组织、私营部门等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军人职务犯罪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这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有:一是有些案件因主体身份不明导致管辖权不明;二是有些案件既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罪名又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罪名而导致管辖权冲突;三是因公安机关警力紧张和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公安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比较少,大量职务犯罪得不到查办。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正因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配置存在严重缺陷,研究如何完善该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但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明白是否需要改变我国目前的侦查体制,是在现有的检警分工负责的侦查模式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配置,还是引进“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或独立反腐败侦查机构模式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配置,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对我国现有侦查体制的合理性和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予以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和反腐败实践需要,并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配置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分析论证,笔者提出的建议是:检察机关统一对所有类型的贪污贿赂类犯罪进行侦查管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侦查管辖,并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关联案件有并案侦查管辖权;建立科学的职务犯罪侦查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