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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自然资源的取得、使用和流转而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大量的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土地纠纷,以及因土地承包经营而引发的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纠纷不断成为媒体关注的目标。不仅如此,探矿、采矿、滩地耕作、森林砍伐、渔业养殖等纠纷也几乎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经济、快捷、有效地解决资源纠纷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与环境纠纷相比,我国理论界对资源纠纷重视不够,有关资源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也不很完善。这不仅与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也与资源纠纷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的负面影响不相适应。因此,对资源纠纷作全面的认识,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全文约5万3千字,分别从资源纠纷、资源纠纷解决机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其完善等几个方面作论述。第一,论述了资源纠纷的概念、特点、种类和产生原因。本文认为,资源纠纷是指在自然资源权属不明确或者受到侵害、缺损、污染、破坏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在产权划分、责任归属、赔偿范围、赔偿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冲突。资源纠纷具有专业性、长期性、行政性、处理方式多元性等特点。资源短缺是产生资源纠纷的根本原因,而权属不明确、管理权属配置不清、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则是产生纠纷的现实原因。作者还从纠纷的性质、承担责任的方式、纠纷的主体以及资源种类等几方面对资源纠纷进行了分类,为后面的论述提供了依据。第二,论述了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本文认为,资源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缓解、消除资源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只是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资源问题上的运用。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八种方式。各种不同的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不同,作用也不同,既有优点也有不足,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关于资源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并作出评价。作者依据各单项自然资源法、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从资源权属、资源侵权、资源损害(特殊侵权)、行政处罚、行政侵权等角度,对我国资源纠纷的处理程序作了全面分析,认为我国资源纠纷处理立法体系不健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全面、不明确,执行时会出现法律冲突;处理纠纷时没有注意发挥仲裁快速、便捷、经济的优势;没有注重非诉讼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影响了纠纷的解决效率。最后,通过实例说明了自然<WP=5>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第四,对我国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从立法、解决方式的角度提出建议。作者认为,我国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为资源纠纷解决专门立法,立法的形式可以是专门法也可以是自然资源法的程序篇。在立法时应注意处理好专门法与单项法、效率与公平、权属纠纷与侵权纠纷等关系,还应考虑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资源法院的问题;对于自行解决方式,应借鉴美国ADR方式,赋予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同时还要注意发挥仲裁的作用,加强基层仲裁组织的建立;对于行政解决方式,应缩小行政机关处理资源纠纷的范围,侵权纠纷不应再由行政机关处理,还应赋予司法机关行政处理审查权,解决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对于司法解决方式,建议制订一些特殊程序规范提高资源损害纠纷的诉讼成功率。这部分的论述不一定全面,有些地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五,是全文的小结。本文认为,研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有二:一是寻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结合,即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二是给纠纷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社会,诉讼仍是最正统的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