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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司法活动中刑讯逼供,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早已有了明确规定。然而,长期以来,刑讯逼供现象却一直困扰着刑事司法工作。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日趋完善的形势是极不相称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形象和声誉。因此,加大对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有效遏止刑讯逼供现象刻不容缓。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获取口供。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审判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但是,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试图通过对刑讯逼供现象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危害的全面分析,得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述了刑讯逼供的概念。第二部分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及危害。从刑讯逼供的三种表现形式以及五方面危害来描述刑讯逼供现象的外部特征,使读者对刑讯逼供现象有一初步认识。第三部分论述的是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有历史原因、认识原因、立法原因、心理原因,但是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部分遏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旨在探讨如何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要改变刑讯逼供泛滥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首先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确立无罪推定观念。其次,强化犯罪<WP=5>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相关制度,例如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律师介入诉讼等。另外,关键的一点是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提高司法机关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手段中的科技含量,以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能力,从而改变围绕犯罪嫌疑人口供找证据,为获取口供而使用刑讯逼供的恶性循环状态。最后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对策的采取,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无辜百姓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