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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又一制度,其与代位执行制度可以说是化解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两条有效路径,它们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代位析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代位析产制度的足够重视,因而并没有太多的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就导致了代位析产制度内容的完善与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本文从林建雄与陈雄峰代位析产纠纷上诉案出发,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对代位析产制度及本案焦点涉及的相关的理论知识作出简要的介绍。本文除引言、结语以外,主要包括案情介绍、案件焦点涉及的理论分析、研究结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在该部分中笔者主要是介绍了林建雄与陈雄峰代位析产纠纷上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而引出本案的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其次是被告之间对涉讼房屋是否享有共同共有以及被告之间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第二部分为案件焦点涉及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为论文的核心。第一个焦点涉及到代位析产制度,笔者从代位析产权的含义、基本特征、适用条件、代位析产权与相关权利的辨析以及在代位析产权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对代位析产制度作了阐释。第二个焦点涉及到共有中该如何辨析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笔者主要从二者之间成立的基础进行着手,共同共有基于共有关系而发生,是“物以人聚”的写照,而按份共有不要求共有人之间具有共有关系的存在,是“人以物聚”的结果。第三个焦点涉及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共有人之间的物权约定未经登记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算当事人之间有相关物权变动的协议,该协议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的法律效果,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该部分结合上述理论分析解决本案中的争议焦点。第一,在本案中,原告基于《查封、执行、扣押规定》对被告享有代位析产的权利,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第二,本案中被告之间对涉讼房屋享有的权利性质属共同共有。虽然在本本案中,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共同共有赖以存在的共有关系的前提,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关于对共有性质推定的规定可知,共有人之间没有共有关系,他们对共有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同样被法律所认可的。第三,本案中的被告之间对共有财产的约定物权约定未经登记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算当事人之间有相关物权变动的协议,该协议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的法律效果,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之说。第四,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笔者结合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分析,就本案的处理上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