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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调解队伍的壮大、调解质量的提高、调解案件数量的增加,这些无不证明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的很多案件多是较小的民间纠纷,非常适合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去解决。因为民间纠纷多是基于家庭关系、邻里关系而产生的,通过调解结案不至于当事人之间因此结下“官司宿怨”,这对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大有裨益,并且这种“不诉诸法院”的解决办法也是符合农村乡土社会的“恶讼观”的。农村人民调解不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通过调解能够便捷、迅速结案,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人利用在休宁县司法局基层股实习的机会,积极深入该县的各个乡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从纠纷产生的原因、调解程序的启动、纠纷调解的结果、调解协议的履行等多方面对调解案件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十个月的调研,本人深切感受到了农村人民调解的优越性以及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本人也感受到了农村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例如,农村人民调解的制度缺失导致调解工作的开展没有具体的制度可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大调解”与农村人民调解相混淆,农村人民调解陷入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调解专项经费的不足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制约了调解质量的提高;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导致调解丧失公信力;调解和诉讼的不衔接导致人们宁愿直接起诉至法院。这些问题都限制和影响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以及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文的创新之处和特色就在于,通过对休宁当地的人民调解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搜集数据、参与调解,洞悉当地农村人民调解的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农村人民调解具有明显的基层性、民间性和群众性,本文通过实地调研的方法深入当地农村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能够更好的把握这一制度的群众基础以及这一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同时,将群众意见归纳总结并运用到构建服务群众的机制当中去,这也是“立法为民”的思想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