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习惯的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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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作为社会自发生成的规则系统,是民间长期实践的产物,对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实际上,在国家法调整以外的领域,民事习惯作为民间法,往往充当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桥梁,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快,制定法中心主义大行其道,严格的规则主义固然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也会进一步侵蚀了作为民间法的民事习惯的调整空间,往往导致“规则失效”、“法治不适”的不良后果,影响和制约了法治的顺利推进。2017年《民法总则》正式出台,其中第10条首次正式立法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成为拯救司法现实困境的一个重要突破。因此,它的具体适用环节就成为了接下来的研究重点。
  论文分为六个部分,其中:
  绪论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总结和分析了目前学者的研究观点,揭示了在《民法总则》第10条视角下研究民事习惯的适用问题所具有的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针对民事习惯适用的依据及存在的适用难点进行研究。本文认为民法渊源多元说是民事习惯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民法总则》第10条是民事习惯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民事习惯适用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否适用民事习惯的命题已无讨论必要,如何适用民事习惯成为核心命题。鉴于立法和适用的时间不长及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本文认为目前民事习惯适用仍存在若干难点,包括习惯与习惯法之间概念混乱、习惯适用范围有待探究、适用条件有待探究。
  第二章针对《民法总则》第10条中“习惯”的法律内涵进行研究。自《民法总则》出台以来,学者对于其中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法律内涵的理解就有分歧,主要分歧点在于“习惯”应定位为民事习惯,还是习惯法,这是探讨《民法总则》第10条如何适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厘清“习惯”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有助于结束习惯与习惯法概念混乱的局面。结合该立法条文原意和司法具体实践的情况,以及从“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的关系范畴对“习惯”内涵进行具体化考察,本文认为《民法总则》第10条中“习惯”的法律内涵应定位为民事习惯,即事实上的习惯。
  第三章针对民事习惯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研究,认为民商合一体例下民事习惯的适用范围涵盖商事领域,即商事习惯包含在民事习惯的范畴内,并且本文对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适用范围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区分,认为商事习惯的特殊性对民事习惯的适用范围有着特殊的影响。其次,本文从实证层面研究,认为民事习惯广泛适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贯穿整个民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体系。最后,本文从规范层面研究,认为应当对《民法总则》第10条中“法律”作准确定位,需要警惕习惯的滥用,在部分适用习惯的情形下不宜直接援引《民法总则》第10条。
  第四章探讨民事习惯的适用条件。鉴于法律成文化的挤压和法律移植的冲击,制定法和习惯作为两种规则体系的矛盾不可避免,探究习惯在何时方可适用十分必要。因此,本文认为在针对《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适用时,需要符合若干前提条件方可适用,包括法律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民事习惯、当事人和法官对民事习惯存在内心确信、民事习惯应当符合合法律性检验。
  最后一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全文内容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研究主题的展望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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