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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公司形式。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而非法定的公司形式出现于人们的视野当中。一方面,一人公司享有了传统公司形式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限定投资风险、鼓励投资与创新的便利;另一方面,一人公司相对简单的组织结构既避免了传统公司中股东之间因利益取向不同而可能产生的纷争,其经营方式又相对传统公司而言更为灵活。因此,无论世界各国是否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发展都呈不可遏制之势。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固有的缺乏社团性的基本特征,不仅使传统公司制度所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失去了应有的制衡作用,而且常常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在人格和财产的混同现象,从而冲击并动摇了传统公司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人格两大基本原则,特别是一人公司框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更有可能诱发过度从事高风险经营、对外转嫁法律责任的道德风险。因此,一人公司的出现带来了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许多新问题,这其中尤其以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最为突出。为此,本文围绕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这一核心问题,以公司法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一人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入手,对一人公司进行利弊分析,在对现有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体系以及我国的具体实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如何构建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体系。此外,本文还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现有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分析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与缺陷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本文约四万字,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一人公司概述。主要论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分类、法律特征与法律性质,对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进行了比较,研究了一人公司产生的背景,着重分析了一人公司之所以能够突破传统公司立法的束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迅速发展的经济与法律原因,指出无论各国立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现实生活当中的一人公司都是普遍存在的,它虽然不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主流,但仍以其所特有的优势而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二部分为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首先论述了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下的公司社团性和公司独立人格原则造成了很大冲击与挑战,然后指出由于一人公司固有的缺乏社团性的特征,因此,一人公司的弊端就在于使传统公司制度所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失去了应有的制衡作用,使一人公司框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很可能成为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伞。最后,在此基础上从一人公司的性质、型壑些左塑哇塾巡这一一一一一一一股东有限责任和一人公司制度的滥用等三个方面分析论证了一人公司的弊端并不一定能够成为绝对禁止一人公司存续的充足理由。 第三部分为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经验的观察。重点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一人公司的理论及其立法实践。 第四部分为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首先论述了传统公司制度下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体系的制度背景与一般构成,继而探讨了健全与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构想。然后,针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分析并指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规制,主要是从公司立法方面引入诸如登记公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严格资本充实维持制度、公司机关组成的特殊规范、董事、监事责任的追究、公司股东无限责任的例外适用等具体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措施;二是事后规制,即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于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予以救济,以协调被打破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第五部分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缺陷及其完善。主要论述了我国虽然通过立法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等一人公司类型,但这些规定不符合各市场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制精神,妨碍了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的健康发展,也难以解决一人公司制度下的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矛盾。因此,本文指出,应当结合公司法的修改,明确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以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为基础,补充相应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第六部分为结语。在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与总结后,指出我国应当在借鉴各国有关一人公司理论与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构建新的一人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加强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更好地利用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