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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一些企业特别是公用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经济效率的最大发挥、破坏了竞争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的资金及先进的技术纷纷进入我国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者地位的跨国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是十分重要的,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更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做好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国不仅急切地需要一部系统性的《反垄断法》,更需要一部具有震慑力的《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立法不足主要是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的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不够完善。通过规范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标准、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制度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以此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规则,使得立法明晰,分工明确,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以维护竞争环境,为市场经济服务。在学习过程中,我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开始思考这些难题,查阅了相关的学术著作及论文,并和导师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完成了本论文的写作。论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分别阐述了跨国企业及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性、民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反垄断法》出台前几种具体的滥用行为的规制情况,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分别阐述了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及差别性待遇的规制情况,特别阐述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情况。总结出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等内容过于分散,不具有统一的原则,对滥用行为的种类也规定的过于狭窄,因此《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相关市场的概念,除此之外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规定了认定及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立法体系,对经营者抗辩及执行机构等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着重论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得出应建立统一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加重法律责任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得到更加有效的规制。《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刑事责任的规定几乎空白。得出在民事损害赔偿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行政责任形式、设置刑事责任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