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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由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管理方便和公共服务优化的目的,而缔结的协作契约。行政协议的缔结是行政机关对内职能的派生,是行政机关对外行政行为的结果。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公共服务的匀质化及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使得地方行政机关间的协作逐渐增多。行政协议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合作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满足地方行政机关协作的需要,也可为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管理创新乃至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不同思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协议,并且仍在迅猛发展。行政协议之所以会大量出现,是因为行政协议有着强大的催生动力。可是,实践中的行政协议不论是其主体类别还是内容和形式,都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行政协议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阻力。行政协议要想取得更大的发展必须在动力和阻力之间找到平衡。行政协议有着强烈的政治属性,其实质是中央与地方宪政关系的博弈。从理论角度看,缔结行政协议的行为是一种对外行政行为(非外部行政行为)。由于现有行政法理论对对外行政行为关注较少,将行政协议纳入现有行政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行政协议的本质为行政协助、行政协作和行政协调。依据政府职能可将行政协议分为发展经济型行政协议、管理协调型行政协议和公共服务型行政协议。依据行政协议指向的对象,可以将行政协议区分为直接行政协议和间接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缔结程序、效力和纠纷解决应当根据行政协议的种类进行不同规制。从现实来看,行政协议的主体还没法律意义上缔结行政协议的权利能力。这对从法律层面对行政协议规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软法理念为行政协议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