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中不动产租赁权负担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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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法院在对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现越来越多的案外人对不动产主张租赁权,并出示一份长期租约或以租抵债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不动产上租赁权的处理应当以承受主义为原则,消灭主义为例外,根据该规定可知,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时,对不动产租赁权的处理方式采取承受主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为类似抵押权这样的优先受偿权时,对不动产租赁权的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承受主义,特殊情形下采取消灭主义。但对于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租赁合同以及依据该规定对不动产上的租赁权作出处理时遇到的具体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执行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做法不一。本文通过分析案例梳理相关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域外相关的立法规范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强制执行中不动产租赁权负担处理的现状与问题研究。通过对查封中与强制拍卖中关于不动产租赁权处理的立法规范介绍,以及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分析,得知执行法院在处理不动产上负担的租赁权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承租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租赁权的异议程序不明、执行法院对租赁合同审查权限与审查标准未统一、当申请执行债权为优先受偿权时除去程序适用混乱、虚假租赁现象十分突出。第二部分是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租赁权负担处理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将视角放在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实践三方面。在实体法中,不动产租赁权的规范与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不符,不动产租赁权本身为一种债权,法律将其物权化,却未有效力较强的公示要件进行规制导致实践中租赁权被滥用,虚假租赁频发。在程序法中,法律规范的粗简以及冲突解决原则的缺失是执行法院处理不动产上负担的租赁权时遇到诸多问题的又一原因。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当以及在实践中采用不适当的处理方式是使法院执行陷入困境循环的一大重要因素。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立法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动产租赁权负担如何处理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域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探究,明确域外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作了哪些规定,寻找到一些值得我国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借鉴的立法与观点,为我国更好地解决这类问题提供思路。第四部分是强制执行中不动产租赁权负担处理的完善措施。首先,通过建立有效规制虚假租赁的体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提供解决措施,通过加强对虚假租约的规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虚假租赁案件,从而减轻执行法院的办案压力。其次,建立起利益衡量原则下的承租人异议保障程序,以此维护合法承租人的利益。再次,通过建立合理的执行审查机制,对执行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法院在实践中采取统一的做法。最后,便是完善除去程序,使该程序能得到合理适用,以此保障抵押权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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