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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重视发挥庭审的作用,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规范法庭调查,强化庭前准备的程序功能,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落实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提高证人出庭率。要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分析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和分析,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是因为办案压力,证人考虑到自身的安全也不情愿出庭作证,同时实践中庭前证言代替了当庭证言的使用,这些原因导致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第一,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和法庭调查程序。强化庭前会议的作用,规范法庭质证。第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依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证人出庭的强制措施和免证权。第三,明确庭前证言的效力,限制庭前证言的使用。明确证人拒绝出庭后庭前证言的效力,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况下,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无论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能够确认,都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明确证人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的效力。第四,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扩大证人保护范围,明确证人保护内容,增加证人保护案件范围和保护措施,明确证人保护程序和保护主体,建立证人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由政府拨款建立证人补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加强对证人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