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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全球宗教复兴而来的宗教的政治觉醒,使得宗教在世界范围内日渐公共化和政治化,以宗教为担当的行为体,特别是其中的宗教非政府组织,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也日益显山露水。对此,国际法难脱其外。同时,面对包括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种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多头并进的情况,国际法学界对国家中心的传统国际法内部缺陷的质疑与思索也在同时发酵。国际法学者开始关注在国家权力离散背景下国际法的合法性来源,及其与正在出现的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勾连。在此背景下,本论文的基调即锁定在从国际法合法性角度思索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检视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律领域的行动、影响及其限度,尔后反观宗教对国际法远景的建构意义。为此,本论文的架构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学者们有关国际法的民主缺陷,以及因此导引出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并援引哈贝马斯有关法律合法性之法律商谈理论作为国际法合法性的立论根基;在此之后,为臻明确,第二章对宗教非政府组织在本文的含义、所指进行了解释与限定;第三章着意分析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作为以下行文的基础;第四章和第五章则旨在描绘委身于特定宗教信仰和精神信念的宗教非政府组织构建及引导国际法践行的路径与方法。同时探讨在现有的国际情势下,对于能够引发国际法的变化而言,这些宗教非政府组织面对何种限制和约束。基于以上几章的观察和相应的观察结果,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宗教原有跨国权威的破碎与国际法之有效性向度的失落是现代性的一体两面。但面对现代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和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系统的功能自主,宗教的回归对国际法而言并不代表它是飘逸于此在世界之上的国际法有效性来源。毋宁,基于宗教信仰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建构和维持一个生机勃勃的国际公民社会,并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国际法的社会架构,在充分的商谈程序中就国际法的社会架构与多元主张相互激荡,进而有助于克服国际法的民主缺陷和确证国际法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