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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构建诚信政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然而,《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规定并没有全部体现信赖保护之精神,其适用中的具体操作规范仍待进一步明确。笔者在阐释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基本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许可法》中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规范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规范的具体对策。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特征和意义等。认为所谓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对行政相对人基于对于行政机关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予以保护的原则和制度。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具有同源性,但是因为是在许可中的集中体现和运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信赖利益受保护的主体仅限于受许可方;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基于信赖的行为;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具有正当性等。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对于构建诚信政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法治进程等方面有积极意义。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守信的一般法律原则,而非由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类推产生。既然是一般法律原则,那么就不存在私法类推的问题,而是行政法中本存在基本法理,并且与我国具体国情以及政治目标等有一定的联系。此外,法安定性说本质在于为了确定法律关系的安定并且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基本权利保障说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一方来说的,行政许可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相对人基于许可即可能获得某种利益,而这种利益与相对人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这正是我国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这种角度来说,信赖保护正是保障了此项权利。因此,安定性说和基本权说也是其有力的依据。第三部分具体地介绍了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包括适用条件即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的行为和正当的信赖利益。以及在合法和违法情形下的适用规则。在合法情形下笔者又分为几种情形: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变更、撤销或者废止;二是可以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三是变更或者撤回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所需。在合法情形下,一般采取存续性保护方式为主。在违法情形下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行政许可等五种情形。并对保护方式等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重点论述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规定的缺陷。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二是赔偿或者补偿标准、范围不具体;三是赔偿或者补偿程序未作规定;四是没有明确撤销的限制条件;五是没有明确撤销的期限。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出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具有针对性地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主要从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制定赔偿或者补偿标准、规范赔偿、补偿程序以及明确行政行为撤销的期限和给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途径等方面详细论述了完善《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