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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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案发率比较高的一类犯罪,这一类犯罪被列置在《刑法》第二章第114条和115条中,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名的存在可以有效打击其他罪名涉及不到的或新出现而未归类的犯罪,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出现了将该罪名滥用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影响该罪适用的相关因素,即“危险方法”的认定和适用问题。本文立足于实际并结合相关案例,从“危险方法”的基本内涵出发,将“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等相关因素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本文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研究总共分为五部分,首先对“危险方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罗列了“危险方法”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及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总结了“危险方法”的判定标准,最后结合司法案例将“危险方法”的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论文的简介,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并针对该罪名进行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同时阐述了对本论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二部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基本概念介绍为切入点,从法条设置和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阐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基本概念,并叙述了“危险方法”的性质和特征,得出“危险方法”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的结论。
  第三部分阐述了“危险方法”认定中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从政策设定、传统思想、司法实践和公共舆论四个方面分析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原因。
  第四部分详细列举了刑法学界对“危险方法”判断标准的理论观点,即本质相当性标准、危险相当性标准以及性质上与程度上的双重标准这三个观点。并从危害行为的对象、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危害后果发生的特性这三方面界定了“危险方法”的具体判断标准。
  第五部分基于“危险方法”认定中存在某些问题,将“危险方法”的具体判定标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来分析这些案例中高空抛物、私设电网等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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