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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中,以医学伦理学角度对精神科医师权进行的研究都比较薄弱。精神科医师权因医疗对象、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比一般医师权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因而在社会实践中易发生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情况。鉴于《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的情形,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利于促进法律准确定位精神科医师权的合理内涵,并为正当的精神科医师权提供伦理辩护,保护医疗活动中医师和患者的双方利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分为3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叙述精神科医师权的嬗变。首先分析和总结权利的概念,法律层面的医师权规定过于宽泛,伦理视域中的医师权更能贴近权利本质,借此,进一步分析了精神科领域医师权中诊断权、医疗干涉权和限制隐私权3个主要权利的伦理意蕴和合理性;然后从逻辑角度阐述了精神科医师权合理和合法化的历史发展性,大概经历了权利的非道德性、纯粹道德关怀再到关怀患者全面利益的过程;最后总结出当代精神科医师权唯有在生物、心理与社会三者一体化的新医学模式下,才能更加注重维护患者作为人的尊严,才能更深入体现医学的伦理精神。第二部分展现精神科医疗实践中医师权的泛化现象,并剖析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因症状学标准比较复杂、医患关系的功利化和医学伦理审查的缺失造成诊断权的滥用;因精神病人自主性的缺失、精神科医师的社会责任放大以及精神科医师的情绪性因素促使医疗干涉权的扩张现象:强制入院、保护性约束手段滥用和阻碍患者出院;因法律层面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强和伦理层面为患者保密的原则缺乏制度化推动了不合理的限制患者隐私现状。第三部分主要解决问题。细节方面提出对精神科医师权进行伦理限度:诊断技术要遵从操作规范,治疗患者的目的是维护病人的合理利益以及医师自身行为合乎道德,设定了具有针对性的伦理要求。医师应践行审慎作风,净化医德良心,力争从最基本细节杜绝问题产生的源头;整体方面提出精神科医师权行使的伦理原则,从事精神卫生领域的医师权,一切医疗活动行为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尊重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自主权。在医疗行为进行过程中,秉承不伤害和有利原则,践行为病人谋福利的最终目的,而且在医疗资源运用中一定要遵循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每位患者。我们应为医师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医学教育减少对精神疾病人的歧视,所有这些将有益于精神科医师权的行使,更利于患者自身利益的维护。